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标题】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1]32号
  • 【颁布时间】2011-4-2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5/t20110512_547761.html
  • 【全文】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