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可行性研究
宋公明
近日,由于发生了动物保护主义者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狗大货事的事件,引发了动物保护问题的又一波争论。狗贩子是否违法犯罪另当别论,如果你有证据或线索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而不能自作主张去拦截。所谓动物保护主义者组织,如果没有经过注册登记,就是违法组织,更谈不上执法权了。擅自在高速公路拦截运输车辆,是搅乱社秩序的行为,造成交通堵塞,货物受损,已涉嫌刑事犯罪,至少,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可是在“动物保护主义”的保护之下,这些人不仅没有受到惩处,反而被请到中央电视台,理直气壮地宣传他们非法拦截的“英雄事迹”,同时发泄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满。他们只恨没有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使他们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所以立法是他们的强烈诉求。
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已叫了很长时间,自硫酸泼熊案后,呼声日高一日。去年二月,更有人提出了具体方案,要用法律规定不准食用猫肉狗肉,违者要给予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然而猫狗并不能代表动物全体,因此有人讥之为《猫狗法规》,当然也就胎死腹中了。
那么,制定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是否可能呢?这就要做可行性分析了。在下闲来无事,忽然动了一点恻隐之心,今天就来分析一下。适逢国家六五普法开始之际,就当是做一次普法宣传吧。
一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人类不能把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引用到人类社会中来,也不可能把人类社会的所谓的公平正义运用到动物世界中去。
二
法律只能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人被动物伤害人,只能向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主张权利,而不可能向动物体身主张权利。动物被人伤害了,也只能由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向行为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由动物本身向行为人主张权利。
三
动物的法律属性是物。对于物来说,具有财产价值和所有人才有法律意义。野生动物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因为野生动物具有经济价值且所有权属于国家。蚊子没有所有人,也不具有财产意义,自身又太弱小,所以随便被人打死。而动物园中的熊,是动物园的财产,所以硫酸泼熊侵犯了动物园的财产权,行为人也是因触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而被处罚的。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动物资源。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可以采用更文明的方法,让动物少受一些痛苦。但是,这仍然是从人类自身的感受出发,是人类自己的心理需要,对动物来说,结果是一样的。
四
动物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人的权利。因此,在因动物而发生的纠纷中,当事人代表的只能是人的利益,而不是动物的利益。硫酸泼熊案中,行为人触犯的不是故意伤害罪,动物园是所有人而不是熊的代理人。俗话说,打狗看主人。因为狗有主人,打狗就侵犯了主人的利益。如果主人己要打,或者主人同意你打,那是可以的,狗无法通过法律主张权利。如果因噪声影响了别人,那又是另一回事。
五
那么动物保护主义者是否可以充当动物的代理人,通过法律来维护动物的权利呢?或者说,制定一个《反虐待动物法》,是否就能满足动物保护者的诉求呢?要立这个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对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身份加以界定和确认。总不能只要自封为动保主义者,就可以去干涉别人的行为吧?那么这就需要有标准,要有权威机关的认定,并且发给相应的证书、执照和标志。如果有组织,那么也必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第二,需要对动保主义者及其组织的权力范围加以界定。动保主义者也不能想干嘛就干嘛,不能看谁不顺眼就可以干涉。由谁来授于、授于其什么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还是监督权?是哪一级别和多大范围内的权力?都需要界定清楚,不然谁服你管?第三,对动保主义者及其组织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也要加以明确。如果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那还有何意义?第四,要明确动物保护的范围和种类。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所有的动物都保护,还是只限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种类或某几种种类动物?如果是全球适用,那么需要制定世界性的条约,恐慌怕动保主义者很难办到。如果是中国的法律,那么只能在中国适用,管不到外国。而且针对所有动物,也不可能。如果只针对中国境内的某些种类的动物,那么且不是人为将动物分了国界和三六九等?第五,需要对什么是虐待加界定。剪毛挤奶,填喂圈养,拉车耕地,阉割配种,表演试验,屠宰加工,除虫灭菌,泡酒入药,等等,算不算虐待?如果用人的标准来看,这些都是虐待,那么人类自身还活不活了?把动物当宠物养,给它穿衣洗澡,看似善待却违反动物天性,难道不也是虐待?第六,如果只是从某些人的感受和心理需要出发,那么某些人看不得杀狗杀猫,而另一些人反对杀牛杀猪,鸡鸭鱼虫,各有所好。如果各行其是,那么动保主义自身就要分裂,更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法规了。第七,如何来发现和认定虐待动物的违法行呢?有人在家里虐待动物,你怎么知道呢?当然,有人贩运或买卖动物,有人将虐待动物的视频发到网上,这样就有人知道了。这说明,所谓虐待动物,一是商业运作中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可以通过对商业运作的规范来使其符合文明卫生的要求;另一类是个人行为,又分两种,一是喂养不当,这是难免的,喂养小孩也有不当的。二是故意虐待以满足变态心理。但这和虐待家庭成员一样,毕竟是极少数人。虐待家庭成员都是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那么虐待动物就更加难以用法律来处理了。第八,对于虐待行如何处罚呢?能按照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处理吗?打伤就是故意伤害罪,杀死就故意谋杀罪,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对食用者拘留罚款,那么还有运输屠宰和加工者呢?是不是都要处罚?不准食用猫狗,那么其他动物就能食用吗?不能处罚,立法又有何用呢?
六
法律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必备工具,是国家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统治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也有所不同。当然,对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群体,在不伤害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也需要做一些平衡和妥协。有的国家视牛为神,有的国家不食猪肉,这是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与动物保护主义无关。即使在这样的国家,也不可能禁止其他信仰的国民食用。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国家,法律就不能不对各方面有所兼顾。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有闲阶层人群增多,动物保护主义也随之产生。但是这部分人大多是无政主义者和主观唯心主义者,而且他们自身对动物保护的范畴和力度,认识也不一致,更没有明确纲领和行动指南,只是随心所欲,凭感情用事。所以真的要他们拿出系统的理论和依据,也是不可能的。对他们这种无法用法律界定的诉求,至少在现阶段,国家是无法兼顾的。他们的诉求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现行法律制度,往往是冲突的,例如这次拦车事件。所以国家也不可能满足他们的诉求,否则就会违背大多人民的利益,动摇执政的基础。
结论:宗上所述,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2011-4-25
附:
猫狗法规和幸福指数
宋公明
据说,发达地区,幸福指数反而低于相对不发达地区。可见幸福指数和发达程度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住在深山老林里的居民,经济虽不发达,但与世无争,自得其乐,照样会很幸福。而发达地区,别看享受的花样很多,烦心的事也很多。例如有人看到或听到猫狗被人宰杀食用,心中老大不忍,十分痛苦,幸福指数也就为之大跌。于是有人就提出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规定不准食用猫肉狗肉,违者要给予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然而猫狗并不能代表动物全体,保护猫狗的法规,岂能称为《反虐待动物法》?因此有人讥之为《猫狗法规》。
喝着从牛身上挤出来的奶,穿着羊毛蚕丝制成的衣服,吃着活剥生煎的生猛海鲜,对猪、牛、马、羊、鸡、鸭、鱼、虾以及老鼠、苍蝇、蚊子等等动物毫无怜悯之心,为什么偏偏对猫狗情有独钟呢?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有一种人,对猫狗之类被杀戮被食用不能容忍,但是对自己的同类被剥削被压迫被压在三座大山下面度日如年却无动于衷,甚至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也有另一种人,偏偏容不得有人被剥削被压迫,偏偏要把解除他人的痛苦为自己的幸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甘愿受苦受累,不惜流血牺牲,以奋斗为乐,其乐无穷。所以,对这两种人来说,幸福的涵义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幸福指数也就失去了意义。
一人向隅,满坐为之不欢。精英们不是有个木桶理论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是看有多少人感到幸福,而要看还有多少人在遭受痛苦。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理解和感受是不同的,但是对痛苦的感觉却基本相同。一家人,只要有一个人下岗,只要有一个子女找不到工作,全家都会焦虑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一个地区,只要一部人就业问题没有解决,整个社会也不会得到安宁。有人乞讨,有人买淫,有人在黑砖窑做苦工,有人讨不到工资,有人睡在立交下冻死,有人吃了三聚奶粉而受病痛折磨,幸福指数从何而来?又有何意义?
一部分人把自己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剥削压迫,坑蒙拐骗,贪污受贿,包二奶,嫖幼女,畸形消费,骄奢淫逸,气指颐使,胡作非为,满足的是虚荣心,满足的是占有欲,满足的是贪婪,满足的是自私,满足的是兽性,这就是幸福吗?邓贵大、文强之流,他们幸福吗?这种兽性的渲泄,必然会伴随着空虚感,罪恶感,羞耻感,负罪感,恐惧感;良心会受到遣责,灵魂会不得安宁,幸福从何谈起?
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治安,环保,安全,腐败,等等,都是困扰社的痛苦因素。所以在下认为,与其统计虚幻的幸福指数,倒不如统计痛苦指数来得实在可靠。对这些客观存在的痛苦因素,只有与之奋斗,才能克服。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为什么会有人以苦为乐,以苦为荣?因为在这种奋斗的中有所付出,有所贡献,有所牺牲,有所收获,才是真正的幸福。
先烈们曾经说过,能把青春献给党,献给人民解放事业,这就是最大幸福,无上的荣光。吴仁宝带领华西村依靠集体的力量,经过艰苦奋斗,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当全村人都住上第四代住宅时,可是他却仍然住在第二代老房子里,他仍然感到很满足很幸福。这种情怀,就是毛泽东在咏梅词中所说的:
俏也不争春,
只把春来报,
待到山花烂漫时,
它在丛中笑。
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