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留下一条耐人寻味的尾巴


药家鑫案留下一条耐人寻味的尾巴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22日新华网)
http://news.sctv.com/gnxw/rdxw/201104/t20110422_670198.shtml
公众高度关注的药家鑫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不过,这一判决却留下一条耐人寻味的尾巴:“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
辨方提出的“激情杀人”引发各界广泛热议,而此次律师辩护的焦点也是“激情杀人”。一审判决“不属于激情杀人”的认定,虽然表明了法官的态度,也引起更多人的共鸣,但给了人们想象的空间或者某种心理暗示:激情杀人就可以免死或者从轻处罚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所谓“激情杀人”、“钢琴杀人”的说法,从法学、心理学理论方面进行探讨未尝不可,但我国刑法并无“激情杀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不能作为断案和判决的依据。
西安中院认定,“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这才是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关键,而与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无关。“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法官事后此番解释也值得商榷:难道对方言语或者行为让自己感到不快或者愤怒就可以伤害或者剥夺其生命吗?因此而杀人就不用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吗?!
其实,公众之所以如此关心药家鑫案件的审理,表面看似乎是关注药家鑫的最终命运,实质上更关切的是道德正义和司法公正能否得到捍卫,进而对公众道德价值观和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彭宇案”的判决至今仍然时常遭到质疑,认为这一判例让社会的道德风气出现倒退,大家同样担心药家鑫案会产生类似的负面影响。因此,将“不属于激情杀人”写进判决,不但突兀,而且有“留余地”之嫌,更难免会引发司法歧义和法理误导,这一尾巴委实耐人寻味、让人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