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需要婚姻,家庭何以出现
--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经济学分析
一、前言
家庭和婚姻似乎是人类特有的事物,一些其他动物也许有某些相对固定的性伙伴,但几乎没有像人类这样固定。当然,人类社会也不是一开始就有这种关系形态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逐渐演化而成的。一般认为,古代社会的人类是过着群团的生活,两性关系也带有刚从猿类脱胎过来的习惯,以小群体方式生活;此时就无所谓婚姻家庭,而是存在毫无节制的性交关系,处于杂乱无序的群婚状态之中。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存在大量的记载:“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淮南子.本经训》) ,“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管子.君臣篇》)。但是,人类社会一旦形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就得到了强化;在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绝大多数人类社会都会维护婚姻的稳固性,对破坏这种固定关系的行为都会进行约束。例如,中国古代甚至对丧偶一方的婚姻关系都有限制:一者,根据传统礼制,妻亡后禁止男人再娶,如《白虎通.婚娶》云:人君无再娶之义,《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也云:诸侯不再娶;[1]二者,夫死后女子更是终身不嫁,开始这只是一种道德提倡,但宋朝以后者中道德提倡上升为法律规定,寡妇不能再嫁了。
实际上,婚姻本身就意味着特定的男女个体之间形成固定的性关系,并且是家庭组织得以建立的黏合剂;在很大程度上,固定的婚姻关系和稳定的家庭组织是早期人类个体之间进行合作的基本形态,有利于男女各方,从而符合“为己利他”的行为机理。而且,这种合作效应并不仅仅体现在个体之间,而且还会还进一步滋生出维系人类繁殖、家族延续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例如,儒家就强调,夫妻之间的婚姻并不只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而是阴阳两种互补力量的联合,子女则是他们结合的产品;基于这种观点,儒家常常把家庭视为一个整体,作为“大我”的原型;在这个“大我”中,家庭是人的身体,亲子关系则是“骨肉之亲”,兄弟关系则为“手足之情”。正因如此,特洛依茨基(2002,1~2)就指出,“没有哪个问题能像性和婚姻问题那样,让人们花费那么多的口舌和那么多的笔墨”,“对这个问题给予如此特别的注意,是完全自然的。原因在于,……这个问题无论对整个自然界的生活,还是对个人和社会机构来说,都是重要的”,特别是,“对个人而言,无论他愿不愿意,婚姻问题都是必须解决的斯芬克斯之谜。而这个问题解决得好或不好,都将决定即使不是他的全部生命,也是他一生的幸福”,“从社会方面看,婚姻乃是家庭、社会、教会和国家的基础和苗床,而且同时也是道德、法律和人类社会一切积极要素的守护者和调节器”。那么,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形成固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呢?它们所基于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又有何具体的特点呢?是以本篇从起源学角度对婚姻的形成和家庭的出现作一探讨,并进而剖析婚姻家庭形成之后出现了一些社会规范。
二、性、生殖和婚姻家庭的起源
(一)婚姻家庭的传统观点之解析
在看待人类个体之间为何要结婚乃至形成固定的家庭组织这一问题上,一般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为了性交,这是基于生理需求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性欲是人的本能,而固定的性关系有助于这种本能的实现。例如,康德就说,“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旨在终生相互利用他们的性别特征”。二是繁衍后代,这是现实主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不仅个体期待生育子女来作为自身的延续,而且社会也希望通过生育来延续对社会的义务。例如,马林诺夫斯基等就认为,这是种族延续的需要(费孝通,1998,101);波斯纳(1997,182)则认为,分工的男女之间之所以组织家庭组织而不是商业合伙组织,就在于婚姻所产生的商品——孩子——的性质。三是出于爱,这是理想主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固定的性生活尤其是婚姻关系的出现主要原因并非是因为生物体追求维持自身在物种中的存在,而是源于有机体世界的另一个更加高尚的追求——追求发展、追求完善和追求生活的完美。例如,《圣经》就把上帝创造出夏娃来给亚当作妻子的原因解释为,亚当渴望补足自身的不足;同样,柏拉图也认为,婚姻的爱是对完整性的向往。显然,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当前社会逐渐流行的同性恋关系提供理论支持。
然而,上述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这里可作一简要剖析。一者,就基于性交的婚姻观而言,固定的婚姻关系并不一定能够提高性欲的满足,婚姻的基本功能也并不仅限于满足性欲。事实上,不仅人类性欲的满足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得到,人类原始社会以及其他动物都拥有大量的性行为;而且,固定的婚姻关系出现后在很大程度上反而限制或剥夺了性自由,限制了人类的性生活。二者,就基于生育的婚姻观而言,固定的婚姻关系也不一定有助于人类种族的繁衍,人类种族的延续也不一定要依靠婚姻这种形态。事实上,不但受孕和生育作为纯生理过程不受人的意志左右:性爱不一定导致生育,生育也不是相爱的必然结果;而且,一般认为,“杂乱性交在生育上其实对男女都更为有利,这更能保证怀孕的可能性”(威斯纳-汉克斯,2003,17)。三者,就基于爱的婚姻观而言,情感生产固然是婚姻家庭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但在人类的爱还没有成为人类的主要需求之前,已经有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了。事实上,爱体现了人类情感方面的需求,是更高级的社会性需求,而早期社会的人类需求主要是物质性的;而且,早期的婚姻大量地发生在家庭或家族之间的,在固定的婚姻形成之前男女双方间还谈不上出现了爱。
那么,男女双方之间为何又要形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并进而长期维系一个稳定的家庭组织呢?一般地,这就需要从男女互相从对方中获取的需要以及所采取的途径入手,这也就涉及到人类个体的行为机理问题。一者,性欲是人的本能需求,这种本能几乎是所有动物都共同具有的;吉登斯(2001,1)就指出,性征“是一个永恒的东西,因为它具有某种生物性”。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核心假设“经济人”正是反映了人类所存在的这种动物性的本能动机,从而这种人性假说可以恰当地用于分析人类对性欲的追求。二者,由于性欲的满足不能个体独立实现,而依赖于男女之间的合作,同时,也会遇到同性之间的竞争;因此,性欲的实现往往就要考虑对方的利益,而每一方在寻找性交对象时也会在努力最大户自身收益,这就产生了性欲实现的途径选择问题。一方面要满足性欲,另一方面又要有相对有效的途径,这样就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关系。一般地,人的动物性本能是“为己”的,但一旦需求涉及到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就萌生了社会性,从而产生了合作的需要;婚姻也是如此,它实际上是男女双方共同分担性交成本而进行有意识合作的必然结果,因而婚姻关系中也就潜藏了人类最早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
(二)生育与自利的矛盾对立之理解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很长的一段时期,社会都注重婚姻家庭的生育功能,因为生育是种族延续的需要。例如,儒家将婚姻的作用往往界定为:1.广家族,繁子孙;2.养父母,求内助;3.别男女,定人道。但这种理解存在如下一些明显的问题。一者,它仅仅是基于社会功能的角度所采取的分析,而不是基于人性以及行为机理的必然结果,因此,这反映出传统的社会学观点缺乏微观的基础。二者,在固定的婚姻家庭组织形成之前,实际上也是不存在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社会,因此,这种基于社会功能的观点缺乏历史事实的依据。三者,在生物基层上,种族延续和个体生存之间一般被认为是相矛盾的;因此,即使基于个体的生物性本能来分析,个体往往是不希望进行生育行为的。究其原因在于,动物的生命不能完全靠无机盐来营养,而必须以毁灭其他生命为代价;这就意味着,新生命的产生要靠母体的消耗和亏损,也就是说营养和生殖是相剋的。正因如此,H.E.沃特在《脊椎动物生物学》中把营养作为自私行为,而生殖是爱他行为;相应地,费孝通(1998,110)则认为,“即在人类里,若忘记了人是靠社会得到生活的,单从一个人的私利上打算,这个矛盾性是很清楚的。两者矛盾是因为种族延续是从牺牲个体生存上得来的”。[2]显然,正是根据这种逻辑,那些彻底为自己利益打算的人往往设法避免生育:这不但体现在现代社会中的一些嬉皮士青年,也表现在传统社会中那些反叛家庭责任而选择过单身生活的人。明显的例子是,由于受女权主义主张男女平等的影响,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选择结婚而不生子,从而导致人口出现了衰减。
人类社会大量存在的这些行为不仅得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证实,而且还得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维护,因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就是从个体效用来分析和评估行为的;但是,从社会角度上说,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在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从而也是自私的。例如,费孝通就语破天惊地指出,那些禁欲主义的所谓得到高僧正是这种极端“自私“之人,他(费孝通,1998,111)说,“厌恶生殖的苦修和禁欲主义多少是在想解脱这种自我牺牲的根源”。同样,另一位大儒梁漱溟(1997,108)先生也认为高明的宗教之所以持禁欲态度就在于“他是有见于生命的完全无所不足而发挥之,在别人谓之禁欲,在他则不看是如此。他之所以反对男女之事,乃是反对自己忘记自己的完全,失掉自己的完全”。一般认为,禁欲主义的宗教人士违反两类社会本性:一是因为禁欲而违反了个体的自然性,因为“食色,性也”,这是人类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由于不生育而违反了人类的社会性,因为人之为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在早期社会,生育本身就是对社会共同体的义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早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主张独身守贞以侍奉上帝,实际上也就是违反自然特性并逃避社会义务的一种自私行为。当然,还存在另一种为追求自然性而违背社会性的自私行为,例如,仅仅是为了自身的本能性需求而损害对方的意志,或者为了生理上的物质满足而损害他人利益,这些都是以自然性来取代社会性,从也就都是反社会的;在很大程度上,一些宗教人士或者“得道高僧”等也正是看到了自然性与社会性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冲突,从而开始宣扬禁欲、克己等价值。同时,也正是为这些逃避义务的行为是自私的,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会对之进行约束和惩罚;例如,锡克教就规定,每一个健康的人都必须结婚,而那些固执地坚持独身和保持特殊的婚姻关系被严格禁止,甚至被认为是犯罪(张占顺,2005)。
问题是,既然生育本身是与自利的本能相对立的,那么,为何绝大多数人通常又会生儿育女、延续种族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独有的有限理性和长远理性加以剖析。
一方面,人类是理性的,生育在很大程度上也归结为人所具有的长远理性和社会理性。实际上,个体对营养的需求和种族对生殖的需求之间的冲突反映了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矛盾,也体现了个体的短期理性与长远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果每个人都注重个体理性的话,那么,社会种族将无法延续,而这反过来又会抑制人类的社会生活。试想一个缺乏新生育的纯粹老人社会如何健康运转?正如费孝通所说:“社会分工结构是靠人发挥作用的,可人是不能永远生存的,……他死后社会结构会发生什么困难,他大可不必过问。可是在他未死之前,若是别人一批一批地死去,社会分工合作结构不能维持时,他的生活也就会发生困难;……(因此)他要维持自己的生活,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完整性”。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的共同利益还是个体的长远利益都要求,任何社区都必须预备下一个新陈代谢的机构,以维持种族的安定和延续。生物学家就认为,在生物进化过程中,生物个体何时采取利己的行为,何时采取利他的行为,完全取决于保存基因的需要,为了群体基因的延续有时就有必要个体作出牺牲。这种具有亲社会性的“利他”是所有生物的共性,而人则具有更强的理性,从而能够看到人类个体存在的“私性”行为可能导致的种族末路;正因如此,那些引导人类发展的先知们就慢慢地定下了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来鼓励和强迫生育,这种规则逐渐内化在人的行为之中,成为人类基本的习俗和社会规范。例如,特罗布来恩人只有在结婚以后才能取得社会生活的正式地位(马林诺夫斯基,2000,88),而传统穆斯林社会中未婚男人也往往不能成为教师、法官或宗教首领(威斯纳-汉克斯,2003,165)。
正是基于种族延续的集体理性角度,早期社会认为婚姻的意义就在于繁衍后代。实际上,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给婚姻所起的名称本身就已指明了这一目的:结婚(Matrimonium)一词就含有母亲的义务(Matris munus)之;而且,古罗马的监察官在主持市民的婚姻时均要询问:“你愿意娶一个将生许多孩子的人为妻吗?”,只有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才承认他的婚姻时合法婚姻。所以,奥古斯丁在概括古罗马法律对婚姻的看法时就写道,“按照婚书的传统形式,婚姻就是为了生育子女”。正因如此,当早期基督教思想主张放弃婚姻和正常家庭生活、而依靠由共同信徒构成的新的精神家庭之时,就被当时视婚姻为社会和正常父权秩序基础的罗马人看作是非常危险的;事实上,正是在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下,当时一些年轻人为成为基督徒而逃避婚姻,以致在15世纪至18世纪这段时间西北欧人口中有10%~15%的人根本不结婚,在有些地方高达25%。这种情况在基督教还只是边缘化的民间信仰时可以被允许,但一旦基督教上升为国教并与政权相结合后,就开始危机宗教和政治领袖的利益;因此,自16世纪的宗教改革始,基督教思想也就开始倡议人人都要结婚了,新教强调神职人员应该是已婚的一户之主,隐修生活是没有价值的。实际上,在基督教成为国家之前,与人口匮乏相适应,西方社会往往把生育后代视为婚姻的主要目的;而基督教兴起之后,生儿育女就开始上升为上帝的旨意,并成为教会的正式理论。因此,在古代,婚姻往往不是个体能够自由选择的事,而是宗教或世俗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惩处。同时,正是由于生育关系到人类种族的延续问题,抚育责任就逐渐从单系转移到双系的家庭责任,再转移到社会责任;后者尽管只是未来人类社会努力之杲矢,或者在现代社会中才逐渐显现,但早期社会的一些思想家如柏拉图等已经提出了国家进行抚养小孩的政策以弥补个体的损耗。
当然,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人口数量的多寡直接体现了当权者的利益:更多的人口往往可以使得统治这获得的垄断租金更多;因此,通过婚姻关系来扩大生育、并进而维护种族的繁衍,就成为统治者的基本政策考量。例如,墨子就认为,男子二十娶妻、女子十五嫁人是“圣王之法”,而仅仅是在圣王死后,结婚的年龄才任民自定;而且,墨子之所以反对奢葬和蓄私,主要是因为这样会“男多寡无妻,女多拘无夫。男女失时,故民少”(《墨子.辞过》)。正因如此,鼓励生育政策占了人类整个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例如,公元前494年越王勾践败于吴国之后为了雪耻,首要的政策就是进行人口生产;其政策规定:“令壮者无取(娶)老妇,令老者无取(娶)壮美。子女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食)”(《国语.越语上》)。再如,秦的兴起也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来鼓励生育,商鞅就通过税收来促使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形成,对一户有两个男劳动力而“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同样,南北朝时针对长期的战乱造成人口急剧减少的局面,刘宋王朝的周朗也提出了类似的增加人口的措施,强调“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书.周郎传》)。而且,统治阶层还以种种的道德舆论也加强对个体生殖的影响,如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此外,正因为生儿育女是婚姻的根本义务,因而在妻子不生育的情况下,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或休妻,这往往也成为古代社会离婚的惟一理由。同样,如果丈夫不育或者亡故,其妻子就可以且必须先转嫁给丈夫的弟兄,由这种同居所生的后代被视为不育或者亡夫的后代,这就是寡妇内嫁制度,也称转房婚、收继婚、升房婚、转亲婚等,这种现象同样在世界上广泛存在;同时,基于家族沿传的考虑,当男人死了之后,他兄弟就应该把他留下来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来养,对那寡居的嫂子或弟媳也应该负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当然,由于古代的政策是少数统治者制定的,他们根本上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因而对生育的鼓励也主要在古代人口稀少的时期;相反,一旦人口增长过速而造成生产、生活资料的紧张,并进而危害统治者的利益,这些统治者又会通过各种措施来限制生育、降低人口。
另一方面,人类又是有限理性的,个体生殖的部分原因也可归结为人类的这种有限理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剖析。一者,性欲本身就是源于人乃至所有动物来生理上的一种冲动,所谓“食色,性也”,从而是一种本能需求;与此同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人类对生殖的认识都相当缺乏,不知道性交是引发生殖的关键。事实上,就人类的发展史而言,古代社会的人往往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如《吕氏春秋》就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而且,即使到了今天仍然还有一些民族依然没有认识到性交在生殖中的功能,如马林诺夫斯基(2000,4)所调查的特洛布里恩德岛民就认为,造就孩子身体的完全是而且只能是母亲一人,男人于此毫无作用,父亲与子女之间根本就没有血缘关系。二者,性交在很大程度上也确实并不会导致生殖,因为生殖还需要其他一系列的条件;而且,生物学中含存在这样个基本规则:性爱愈强,则繁殖越少。事实上,人类相对于其他动物具有最强烈的性爱,但人类的繁殖力却是非常差;在很大程度上,性行为与生殖之间的不确定关系也就激发了很多人的机会主义心态,并进而导致了情人制的出现,这在影视演艺界就比较突出。三者,即使意识到性交会导致生育,但这种本能性的性欲有无法克服和避免;这样,在缺乏有效可靠的避孕工具的情形下,也就造成了生殖。事实上,当安全套、避孕药等发明之后,人们在满足性欲的同时也就可以控制生殖,从而导致人口出生率的显著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个体对生殖的厌恶。四者,更重要的有限理性体现为性欲的冲动:一方面,性欲冲动之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可能生育,因为从受孕到分娩有很长一段时间,而性交又不一定受孕;另一方面,即使意识到会生育也缺乏意志去意志当时的性冲动,从而往往只图一时之乐而忽略未来的影响。事实上,费孝通(1998,112)就写道:“在为己的行为中轻轻插入一项性欲,生物们一贪片刻的欢娱,造下了三生的孽债,将错就错地把种族延续了”。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的有限理性,人们往往会偏爱性行为,会选择结婚,乃至生儿育女。为此,梁漱溟(1997,119)写道:“尽管人在生理上好像不完全,其实一个人的生命是完全无所不足的,因为每一个男人在心理上、生理上都有女性;每一个女性在心理上生理上亦都有男性,只是都偏一点;宗教家除少数外都是禁欲的,不过未必都能看到这高明深厚处;为顺遂生理之自然要求及为人类传续计,当然以结婚为对”。
(三)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的成因
进一步的且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即使偏好性交乃至选择生儿育女,人类为何又会选择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并由此组成家庭组织呢?一般地,其直接且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源于对性行为所衍生出的生育成本之分担,这是人类最早的分工与合作形态。森(2002,191)就曾指出,妇女和男人在权益上不仅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冲突的方面,而这些会影响家庭生活;因此,家庭的决策通常采取这样的形式:追求合作,而在冲突方面达成某种——一般是隐含的——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这样的“合作性冲突”是许多群体关系的一个普遍性特征。事实上,性行为往往衍生出一个后果——生育,而孩童的孕育、出生和抚养成人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但是,在自然环境中,这种因性行为而衍生出的生育成本在男女之间却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其中,具有牺牲性的生殖对女人而言显然承担了更大的成本。一者,性交完成后婴儿就开始在母体中孕育到足月,降生之后还要抚育;二者,对男人来说却未必如此:男性一旦完成受精其生理任务也就完成了。正因为种族的延续对男女双方的好处都是一样的,但男性的投入却比女性少得多,他往往没有付出相应的生殖责任,因而生育之事在男方家族看得尤为重要。试想:不付出成本而获得收益的事谁又不想得呢?事实上,正是由于男女双方对性活动衍生出的成本承担是天然不对称的,因而男孩第一次性尝试时往往迫不及待,而女孩则不希望操之过急;女孩常常向自己,也暗暗地向自己第一位性伴侣提问:我的性活动能让我决定未来的生活道路吗?性活动能给予我性权力吗?(吉登斯,2001,68)
当然,女性也不愿意纯粹为了男人的需要而生殖,她往往会偏好选择那些愿意与她共担责任的男性;正如威尔逊指出的,对于那些抚育后代的物种,对雌性来说的一个主要原则是:“选择那些能够在受精后仍然可能留在自己身边的雄性”(威尔逊,2001,112)。这样,随着人类社会的漫长演变,女人与男人在性行为的“交易”中就逐渐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男方也应该承担抚养生育孩子的职责。事实上,“狩猎采集部落的妇女总是要想办法拴住男人,让他们提供肉食和皮毛,与此同时,分担抚育孩子的辛劳”(威尔逊,2001,126;也可参见D.弗里德曼,2004,209~210)。洛克认为,分担生育的责任是上帝所树立的基本规则,这不仅为人而且为所有动物所遵守,他(1964,49)写道:“在那些以草为饲料的胎生动物中,雌雄之间的结合在交配行为后即不再保持,因为母乳在幼兽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够维持其营养,雄兽只传种,不再过问雌兽和幼兽,对他们的抚养不能所有贡献。但在猛兽中,雌雄的结合比较长久些,因为雌兽只靠它自己捕获的东西不够维持它自己并养活它的为数众多的幼兽,而捕食其他动物比起以草为饲料来是个更费力更危险的生活方式,这就必须由雄兽的共同照顾才能生存”;“这就是人类男女结合何以比其他动物结合较为持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惟一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脱离对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的依赖,还不能自己谋生和一切都须从他的父母得到帮助的时候,那人即可能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重新怀孕,又生出一个孩子来。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既有照管抚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这要比其他动物为长,因为其他动物在再度生育的季节到来之前,它们的幼小动物已能自谋生存,两性的结合自然而然地解散了,知道婚姻之神在他经常一年一度的季节里又召唤它们另选新的配偶的时候为止,他们是完全自由的”。
然而,这里有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为什么生育成本的分担不能够像市场交易一样即时用货币支付,或者以一个短期的契约关系,而非要用近乎终身制的婚姻契约呢?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不确定性:一是生育成本的不确定性,二是生育本身的不确定性,后者更为关键。事实上,父子间的生物联系并不像母子间的那样明显,特别是,人类从受孕到分娩需要9~10月,而性交又不一定会导致怀孕;正因如此,在早期社会,抚育首先且天然地是母亲的职责,而父亲这一角色是很晚才出现的。因此,这个不确定性就带来了一个矛盾:一者,生育的成本分担不仅要求男方分担抚养小孩的责任,而且应该在女方怀孕前后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因为此时女方的生产能力大为下降;二者,男方又不像女方那样容易辨识亲子关系,且男子往往不愿承担非其儿女的抚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男子往往不愿养育他人的孩子,而妓女的孩子又无法确定父亲的真实身份,从而往往就会成为社会的遗弃者。
显然,要使得生育成本分担原则有效可行,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存在容易识别亲子关系的社会机制,这产生了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的演化。一者,男女之间逐渐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性伙伴,甚至最终形成了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性关系,从而使得父子关系更容易确证;二者,为了更好地承担生育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父子关系的真实性,男子逐渐为女性提供了住居场所。之所以是女性搬进男性的住所而非男性搬进女性的住所,主要在于,男方外出寻找生活资料时呆在家里的女方就会有机会与其他男子接触并发生性关系,而这种家庭安排则便于男性家族的其他成员对女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保障男方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同时,之所以实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而非一妻多夫关系,一方面在于,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容易便于男性辨识其亲子关系,而一妻多夫制显然会产生混乱;另一方面在于,男人之所以愿意照养妻子是为了换取妻子能够生育孩子有关,当妻子没有承担生育责任时男子就会寻求其他的女性。显然,自从女性搬进男子的住所而居住在一起,就标志着家庭组织的产生;而且,这种家庭组织具有这样的特点:一者,由于与男性家族更为亲近,因而具有父系特性;二者,父系家庭内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而非一妻多夫关系。事实上,“占全部人类社会3/4的社会允许男性拥有数名妻子,其中多数还得到法律和风俗的认可。反之,只有不到1%的社会赞成一妻多夫。其他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也只是在法律意义上如此,姘居和其他婚外关系的存在造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威尔逊,2001,113)
可见,固定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家庭组织的出现主要不是基于性交的需要,也不是基于爱的需要,甚至也不是单纯为了人类整体种族发展的需要。马林诺夫斯基(2000,1~2)就下到:“尽管性爱方面最为重要,但它仅仅是两性交往和彼此间种种关系中许多重要方面之一,而非全部。如果脱离了特定的环境,没有男女之间的共同地位、家庭内部关系及其在经济功能上的不同联系起来,研究工作也就无从进行。特定社会中的求爱、恋爱和婚配等,无不深受男女在公共场合和私下场合面对异性的方式、在部族法律和习俗中所处的地位、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的风俗和在日常辛勤的劳作中各自所起的作用等影响”。事实上,从起源学上看,固定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家庭组织的出现性生活的副产品,是为了获得性生活的满足而衍生出的相应责任;究其原因,性生活往往带来生殖现象并由此而造成女方的损害,因而男方就必须对女方所承担的这种不对称成本进行补偿。因此,固定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家庭组织的出现就是源于对生育成本的分担,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客观上也有利于整个种族的繁衍。从这个角度上说,婚姻和家庭实际上是对男性的责任约束;因为一个不愿担负过重的抚养妻儿之责的男性往往更愿意摆脱家庭的束缚,而过单身生活,或者满足于与女性的同居生活。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那些蔑视婚姻、家庭和家庭责任的嬉皮士身上,他们往往试图同时获得了经济独立和性自由;同时,这在目前娱乐界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很多男明星都与其他一些女性保持同居关系,但就是不承诺结婚。
正因为为性活动所付出的成本不对称,所以早期的女权主义者反对将性与生殖割裂,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对男人的行为进行制约。但不幸的是,后来一些女权主义者所理解的男女平等却发生了严重误解,她们往往误以为取代性别的男权建构的惟一方式就是取消性别差异,从而使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在政治上都变得无关紧要;结果,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改革,如有人就企图为怀孕立法,对男人和女人一视同仁。而且,正是这种畸形的男女平等观,目前越来越多的女性却公开地、无所顾忌地模仿男性的性行为:男性嫖妓养情妇,她们也就开始追求婚外恋;结果,在当今西方社会中,结婚5年后有婚外性接触的女人实际上与男人的比例相同(金迪斯,2001,17)。但殊不知,她们的这些行为貌似在追求男女平等,但最终损害的却是她们自己,因为这种随意的性行为实际上便宜了那些无责任心的男性,女性不得不独自承担那些男人们应该承担而甩掉的那些责任。因此,尽管一些女权主义者主张,以从表面上看似性别中性的“个体”取代性别差异的男权建构,以看似平等的个体契约来取代以前身份契约,这似乎表明了男权制和男性性权规律最终被击败,并保障妇女的公民权;但实际上,这种改革的实践结果却往往使得许多怪事发生在妇女身上,从而实质上是男权制以现代形式得到了巩固。正因为女权主义逐渐被贴上了负面标签,因而目前feminism越来越多地被译成了女性主义,以突出女性的性征差异。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女性应该固守婚姻和家庭,特别是,当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已经大大异化而成为男人主宰和控制女性的工具之后。而且,因性生活而衍生出固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性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生育,二是生育成本占人类生活成本的比重很大;但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条件都大大放松了,从而使得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的必然要就大大降低了。一者,随着安全套和避孕药等的出现,人们能够对生育进行有意识的控制,以致降低了性交产生生殖的风险,从而也就产生了新的性关系:一方面,男性因性交而产生的生育后果大大降低,从而更愿意尝试婚外性行为;另一方面,女性也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过性生活,而不担心承担不对称的生育成本。二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工作对生理条件之依赖的降低,女性因生殖而导致的生产能力下降就大为缓和了,以致生育成本占生活成本中的比重大为降低;因此,女性就越来越不愿意用固定的婚姻关系来约束自己的性自由和其他方面的自由,而且,一般来说,女性的收入水平越高,就越不愿意受婚姻关系的束缚。
三、性征、性约束与相应的社会规范
上面的分析指出,家庭组织的诞生是源于男女双方合理地分担因性行为所衍生出的生育成本之需要,因此,家庭本质就是男女双方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进行合作的产物。就男性而言,为了获得性欲的满足同时又能确定自己所养育子女的“合法性”,就宁愿承担建设家庭的责任,为女性提供安全的场所;就女性而言,为了获得性欲的满足并确保不独自承担所有的生育成本,就会自愿住在男性提供的住所,并接受男方及其家人对其行为(尤其是性行为)的监督。正因如此,早期的家庭具有强烈的父系特性,尤其是在男外女内式的分工逐渐强化而男方控制了生产和生活资料之后,家庭的父系特征尤其明显。然而,尽管家庭组织的出现促进了生殖成本的分担,同时也制约了男女双方多元化的性需求;但即使存在固定的婚姻关系对性需求和性行为的约束,男女双方因本能的冲动也可能会滋生出背信的冲动,从而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一方面,强烈的占有欲和繁衍基因的倾向往往会促使男性不断地追逐尽可能多的女性,这种寻花问柳的行为显然会危害缔结婚姻的妻子的应得权利:这不仅表现在妻子在性生活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会受到损害,因为妻子往往会为家庭关系所束缚而只有丈夫一个性行为对象;同时也表现在妻子及其所生儿女在生活水平上会受到损害,因为丈夫的其他女人及其所生孩子会分去了部分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女性逃避固定婚姻关系和家庭的束缚而红杏出墙的话,也会造成丈夫的损失:一者,女性因受卵子数量和质量的限制而具有及其有限的生育能力,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显然会降低他为丈夫生儿育女的能力;二者,如果丈夫不知情而抚养了妻子与他人生的儿女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为一般来说男性更不愿抚养他人所生的儿子。
事实上,性欲本身就是人类的本能性欲求,不仅男性有多元化的性行为之需求,女性本能上往往也是“花心”的;只不过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男女因“花心”而付出的代价是不同的,女性所付出的代表往往要大得多。一般地,男性的“花心”往往只是受社会和法律制约,而妻子的“花心”则不仅接受更为严厉的社会和法律制约;而且,由于迄今为止的社会还是男强女弱,因而女方的背信还会承受男方施加的对方约束,而女方施加给那些背信男方的惩罚则要小得多。一者,当丈夫出轨时,妻子采取“休夫”之类的惩罚往往反而会对自身造成更大的损害,它意味着失去未来的生活保障,因而妻子对寻花问柳的丈夫往往只能采取劝诫和容忍的态度;二者,一旦妻子红心出墙,丈夫往往会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严重制约了女性的性需求。[3]正是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造成了男女性行为上不对称的约束,从而也就是的男女对多样化性需求的克制力之差异;这样,经历人类社会的漫长演化,逐渐内化成了男女在性需求和性行为上的差别性征。有统计资料说,在一般家庭中丈夫的性需求是每周4次,而妻子则是每周2次;但这种差异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长期的不对称压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并不反映女性没有多元化的性需求。事实上,当这种不对称的对方制约一旦消失,男女本能性的多样化性需求就会被释放出来;男女在性行为上的表现也就会逐渐趋同,以致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寻求婚姻之外的性生活。显然,正是由于男女本能上的多样化性需求使得在其内心深处一直潜伏着出轨的冲动,从而产生了对婚姻和家庭的背信行为,这不仅会瓦解婚姻关系和家庭组织,而且还导致社会秩序的解体和失范。因此,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持久存在和家庭组织的相对稳定,并进而保障生殖的正常进行和整个社会的种族延续,在漫长历史时期的演化过程中,人类社会就逐渐衍生出一系列的规范对这些背信行为进行约束。
首先,就对女性背信行为的约束而言,历代社会都存在大量的制约女性可能存在不贞性行为的规范。一般地,由于男性往往不愿抚养非亲生儿女,因而通常认为,女性对性行为约定的违反对丈夫所造成的损害要高于丈夫同样的行为对妻子所造成的损害。究其原因,如果女性发生通奸行为就有可能会怀孕,而女性的生育能力是有限的,因而这种通奸行为将减少丈夫今后获得孩子的可能性;因此,对那些希望要与自己血缘相连的孩子的丈夫来说,妻子通奸对自身婚姻利益损害是明显的。相反,如果男性通奸,一般不会减少女性所怀孕的孩子的数量,甚至一般也不会减少对每个孩子的供养;因此,如果简单地从儿女数量和物质生活上讲,丈夫通奸致使妻子的婚姻利益之受损也就相对不大(波斯纳,1997,189)。从男女性关系对双方产生的不对称损害中,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男人大多具有“处女情结”:一者,如果妻子已经不是处女,就意味着她的生育能力已经损失掉一部分了,也意味着婚姻利益事先就是不完全的,因而在非洲流行的女子割礼等就是为了保证婚姻利益的完整性;二者,如果妻子在婚前就已经不是处女,那么也就显示出其性生活比较随意,从而也就更难保证她在婚后的守贞;三者,“处女情结”本身具有社会强化效应,当社会普遍看重这一点时,具体的个体或家族业就会感受到社会上施加的压力。D.弗里德曼(2004,212)写道:“在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社会里,男人愿意和那些从未和别人有过性关系的女性结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未结婚的女性不愿意有性生活,因为害怕这可能会降低她们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郎君的可能性,其后果之一就是未结婚的男人很难找到女性来发生性关系”;“对这个问题的一个传统的解决方案就是未婚的男女发生性关系时明确,如果女方怀孕男方就娶她为妻。这种做法是非常普遍的。我们有数据表明有1/4到1/2的女性走进教堂时是怀孕的”。当然,随着婚姻家庭的基本目的从生育转换到情爱等其他方面,人类的“处女情结”也就开始逐渐淡漠了,不过,这也间接引发了婚前性行为的日益泛滥。
显然,正是由于性出轨存在这种不对称的损害关系,在古代社会,只要一个丈夫不是一个习惯性通奸者,妻子往往都能够容忍;相反,只要妻子稍有出轨,丈夫都感到不可原谅,特别是,“已婚妇女诱奸他人是一种比强奸更严重的犯罪……,(因为这)更可能生下不属于丈夫的孩子”(波斯纳,1997,287)。而且,由于婚外性关系对男女双方的损害具有非对称性,因而流行的婚姻规范及其实施往往也是不平等的;古代许多法律甚至要求妇女结婚时必须是处女,对已婚妇女的通奸行为施予严厉的惩罚而丈夫的婚外性关系却往往不看作是通奸(威斯纳-汉克斯,2003,21;D.弗里德曼,2004,211)。例如,巴比伦国王的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法典就规定,如果妻子“决意离开丈夫,因而忽视了家庭并羞辱了丈夫”,丈夫可以与之离婚而无需归还嫁妆;而如果妻子“与另一男子睡觉被当场抓住,丈夫可以将她溺死(威斯纳-汉克斯,2003,34)。此外,男性为了确保其妻子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也试图通过很多途径对女性的行为进行控制;尤其是,由于男性主导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社会舆论的传播,因而也就会通过一系列管制性关系的法律和具有社会制裁性质的舆论来减少女性不贞的机会。例如,在规则方面有:处女婚、贞操带、深闺制度、进修道院以及切除阴蒂等;在舆论方面则有:“闺房重地,闲人莫入”以及“男女授受不亲”、“孤男寡女不得同处一室”的教条。事实上,在古代中国,女子都要缠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使女性留在家里,从而降低女性与其他男人相接触的可能性;而且,越富裕的家庭往往对裹脚也越重视,这也可用凡勃伦的有闲阶级学说加以解释:因为脚越小就越难以从事家庭外的工作,这也可反衬出家庭的富裕。同样,穆斯林社会则要求女子在男人面前必须蒙面、不露胳膊和腿等,而已婚的犹太人妇女则必须削掉头发,戴上假发,这些都是为了减少引诱男子的机会。
其次,就对男性背信行为的约束而言,历代社会也存在防止男子不承担抚育责任的背信行为的系列措施。一般地,男性之所以能够坚守在一夫一妻制婚配关系的家庭中以及对子女抚育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各种社会规范约束因素和较大团体带给他们的压力,而不是取决于他们的天性;而且,他们能够坚持的程度也在于社会存在的这种制约。也即,男子存在着对孩子抚育的社会责任和对异性的多样化追求的矛盾,正如福山(2002,129)所言,“在男性身上起作用的生理动机是,他既要投资于家庭,又想脱离家庭关系,这种矛盾的动机或许能够说明家庭形式何以如此多样化、核心家庭的起源何以如此复杂”。一者,为了从女性那儿获得性满足,男性在婚前试图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时往往会许以结婚承诺;但是,这也潜含了男性今后背信违约的可能,民歌和浪漫文学中就充满了那些诱奸后抛弃的大量描述和记载。为了抑制这种背信行为,传统的普通法规定,一个被抛弃的新娘可以就撕毁的结婚承诺提起诉讼。当然,在19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法院越来越不认可这种撕毁婚约的诉讼,于是就出现了抑制结婚承诺背信的替代措施:一个男人往往会给他的意中人一枚有价值的订婚戒指,这个订婚戒指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婚姻承诺的约束(D.弗里德曼,2004,213)。二者,即使在结婚以后,男人也可能出现背信行为,往往会因情移别恋而要求离婚。为了防止这种背信行为,男女双方在婚前往往也会有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一种抑制背信行为的风俗;如贝克尔(1998,15)就指出,如果只允许男人提出离婚的话(传统的伊斯兰法律就是如此),那么,婚前新娘和她的家庭就会要求新郎和他的家庭同意一项关于女方被抛弃时解决财产纠纷的协议,否则就不会嫁给他。事实上,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契约就详细地规定当妻子无缘无故地被迫离婚时,丈夫必须支付给妻子某种款项,并且新娘的嫁妆要被全部或部分地没收;犹太人的婚姻契约则规定,当妻子被迫离婚或成为寡妇时,丈夫应该支付给她一定财产;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则要求丈夫给离婚的妻子及其孩子提供抚养费。同样,在南部非洲土人中则存在一个劳保拉(lobola)的风俗:一个男子想得到一个妻子,在约定婚姻关系的时候,他的父亲或其亲属要送女家一群牛;而女家的家长要按一定规则把它们分给自己的亲属。结了婚以后,如果女方要离婚,女家要把以前所收到的牛一条不错地送回来,不但数量上要相等,而且一定要那些以前送来的牛;而如果男家有不是,妻子则可以回娘家,男家要损失一笔劳保拉。在这里,劳保拉实际上就成为维持婚姻关系的一笔押款。
显然,正是出于对男子背信行为的制约,大多数社会都流行聘娶婚制:男子以财物作聘礼而娶妻,女子因聘礼而出嫁。例如,《礼记.曲礼》说:非受币,不交不亲。聘礼这一关之重大,甚至皇帝也不能免;如《汉宫仪》载: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当然,对那些贫困家庭来说,他们往往付不起这种聘礼,此时就出现了主流婚姻家庭之外的一系列变异型态。1.交换婚:两个不同姓的家族通过协议,互换异性子女互为配偶的婚姻方法,一家男子娶另一家女子,必须以一女嫁到对方家作为交换条件。2.入赘婚:男方到女方家入户,儿女生下来,还要姓女方家的姓。由于这种婚姻形式里的男人很受社会歧视,因而一般男人是不选择入赘婚的,而男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往往是出于经济原因:一者,家穷,掏不出彩礼,娶不起媳妇;二者,一旦选择入赘婚可带来很可观的经济效益,女方家不但放弃彩礼要求,还要倒贴很多。3.童养媳: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此类婚姻盛行的原因还在于它的经济性:一者,贫家生女,养不起,即送小康人家,少不得还能换得几斗米谷;二者,男方也不愿掏太多的聘礼,或者掏不起聘礼。事实上,尽管男方抚养儿媳需要开支,但日常花费不成问题,用不着一下子拿出那么多的聘礼与聘金;同时,童养媳在夫家,往往要参加繁重的劳动,既是童工,又是义工。当然,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以及男女平等主义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女性逐渐认为她们有权在适当的年龄从事性活动,包括性交;而且,越来越多的女孩这种自身经济上的独立自主,而越来越不期待最终能够通过订婚或婚姻来为以后提供生活保障。例如,有接受调查的16岁的女孩就说,“我们相爱,因而没有理由不应该做爱;而且,我们也并不打算结婚,因为结婚距离现在还太遥远”。
可见,正是由于男女双方都存在背信的可能,因而人类社会就发展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舆论来对这些背信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当然,这种保护性措施所起的作用也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到破坏;因为人的性欲本能是多方面的,具有天生追逐多种异性的偏好,这种偏好在男性中表现得尤其激烈。不过,由于男女在性行为上的背信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对称的,因而针对男女背信的社会规范也存在差异。一般地,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关键责任在于提供性服务和生儿育女,而男性的的关键责任则在于分担生育的成本;因此,男女双方分别在这两方面出现背信行为时,马上就会面临社会规范和舆论的制约。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同,即使男性在婚前与许多女人有过性接触,但只要没有小孩,一般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最多被认为是小毛病,或者期望“浪子回头”;不但如此,那些寻花问柳的男人还常常受到钦佩,甚至男人的社会声誉还取决于他们所能达到的性征服。相反,女性如果在婚前有这样的性经历,往往就会被视为是放荡的;而且,性比较活跃的女孩不仅要受到社会的诋毁,甚至还要受到占了她们“便宜”的男性的诋毁。特别是,对已婚的女性而言,任何通奸行为往往被视为是“对财产法和遗传思想的不可饶恕的违背”,一旦发现就要遭受及其严格的惩罚(吉登斯,2001,11)。同时,正因为男子承担了抚养妻子之责,传统社会也就赋予了妻子生育的义务;因此,那些无法生育的妇女往往就会遭到社会的鄙弃,甚至成为男子提出离婚的合理要求,并成为出现一夫多妻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古代很多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如果男人的经济条件足够好而妻子又没有生儿育女时就可以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这也是为什么非洲一些部落的酋长往往妻妾成群原因,也是为什么一些妻子往往因没有生育而自责的原因。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就婚姻家庭的生育目的而言,尽管丈夫的偶然性婚外性行为不会影响家庭内孩子的数量和抚养支出,但如果丈夫成为习惯性通奸者,这也会损害妻子的婚姻利益,此时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西方早先的法律大致都是如此规定的。
四、简短结语
男女双方首先是基于生理需要而产生了性的需求,性的需求将异性吸引到一起;如有人就认为,婚姻是夫妻通过契约来获得对于对方性财产的专门使用权。但是,“为什么那些可以或长或短地、不负任何法律义务地、随心所欲地占有对方的两个情侣依然渴望用婚姻来约束自己呢”(马林诺夫斯基,2000,86)?本文的分析表明,人们之所以形成固定的婚姻关系以及稳定的家庭组织,根本上源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生育成本的需要,特别是要求男性为其性需求的满足而分担责任。吉登斯就说,“在前代的欧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约式的,是以经济条件而不是彼此间的性魅力为基础的”;同样,威尔逊(2001,126)也指出,正是由于“利益交换,导致了一对一性纽带关系的普遍存在,也导致了以夫妻为核心的大集体盛行于世”。事实上,婚姻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平等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对双方都有利的协定;穆勒就认为,在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分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约定”,“每一方在自己的部门里都是至高无上的,对制度和原则的任何变革都需征得双方的同意”。至于这种分工的形成,穆勒认为,主要是根据男女双方的能力,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配偶(“不管是谁”)会有较大的权力,从而又含有妻子应该多多服从的观点。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不对称,特别是这种权力差距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出现了马太效应,从而导致社会现实中婚姻关系逐渐发生了异化:它不再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关系,而是成为一种社会制度;而且,在这种制度下丈夫一方拥有对于妻子的奴隶主似的权力,以致1825年威.汤普森撰文抨击婚姻为“白奴法典”。事实上,尽管早期的一系列社会规范和语言本意上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持续和家庭组织的稳定,但正如韦伯(1998,108)的洞见指出的,“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结果,尽管古代针对妇女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德)等在一定时期成为家庭、社会稳定化的重要规范,但在后来却演化为某些人主宰妇女身心的借口。
[1]当然,这里的不能再娶是指不能再娶第二个正妻,而再娶来的不能叫元妃,只能叫继室或者叫续弦;而且,元配与续弦在死后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元配与夫同葬,非元配们就只能靠边"葬"了。
[2] 当然,有人会说,生殖并不与私利相矛盾,因为父母可以从儿女养育和互动过程中获得人伦之乐;但是,这种人伦之乐只有在物质需求获得相对充足的满足之后才会成为人类的主要需要,而在婚姻家庭出现之初,人类社会的需求层次还没有上升到这一阶段。
[3] 显然,这里显示了经济权力的影响,从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壮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力量,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结成像妇联这样团体;妇联团体的作用类似于工会,但工会可以鼓动罢工等形式向雇主施压,而如何发挥妇女团体的类似作用却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