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解析投资证据和借款证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第一部分投资
●对公司投资的法律后果: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对公司投资的法律特点:
1.不得抽回,只可以股权形式转让;
2.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3.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时,位列最末位,公司财产在未完成之前的所有序列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证明划入款项为投资的证据:
一、显名股东
1.原始股东
①工商登记
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法律证明力依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并登记公示。
②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属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需提交的材料,与工商登记一致,否则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③验资报告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属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需提交的材料,与工商登记一致,否则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④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由公司会计账簿记录,按股东名字设置二级科目明细账,记录股东投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录情况应与工商登记一致。
可以从公司会计账簿、也可从公司对外提交的《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获取股东信息。
2. 受让股东
指企业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
①工商登记
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法律证明力依据,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并登记在案。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否则,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仍然是原股东。
②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的必需提交的材料,与工商登记一致,否则公司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③股权转让协议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由转让双方签订,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的必需提交的材料,与工商登记一致,否则公司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含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权的股东),以及必须有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事后承认。
④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确认股东资格的辅助依据,由公司会计账簿记录,按股东名字设置二级科目明细账,记录股东投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录情况应与工商登记一致,发生股东变更,原股东名下资本转入新股东名下。
可以从公司会计账簿、也可从公司对外提交的《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获取股东信息。
3.隐名股东
由于各种原因,工商登记的股东并非实际股东,非登记的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这些隐名股东可能是原始股东或受让股东。
①隐名协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约定实际股东股权确认书
必须有诸如“显名股东名下的某公司股权为某隐名股东所有”意思的表示,至少必须有显名股东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效力是否溯及公司,还需考虑股东之间知情权、优先权的约定。
②股东会决议
必须有诸如“显名股东名下的某公司股权为某隐名股东所有”意思的表示,至少必须有显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确认效力是否溯及公司,还需考虑股东之间知情权、优先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的约定。
③显名股东承认代隐名股东持股的声明
是否有效,需考虑股东之间知情权、优先权的约定。
④证人证言
证明力最低,除非显名股东承认,多人证人证言矛盾冲突时,适用形式要件原则。
司法实践中,股东股权确认的原则有两种,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对于外部第三人时,采用形式要件原则,即以公示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的在册股东为准;公司内部股东因股权确认问题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实质要件原则,以实际出资、股东会决议、挂名协议等内部自治意思的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借款
●借款的法律后果:
与债务人(企业、自然人)的财务状况无关,享有完全的收回本息的权利
●借款的法律特点:
1.到期收回本金;
2.依约享有利息收益;
3.债务人为自然人时,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4.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时,受偿序列位列股东之前,有担保债权受偿序位更前。
证明划入款项为投资的证据:
债务人签署的借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