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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南省政府了解到,河南双汇公司下属个别企业违法添加“瘦肉精”问题被媒体披露后,河南迅速从“查猪”“查药”“查人”入手,紧急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目前案情基本查清,“瘦肉精”猪检出率为0.04%。
调查显示,违法使用“瘦肉精”属个人行为,是个别地方发生的局部现象,河南生猪及产品总体上是安全的。
“瘦肉精”生猪集中在四县市
自3月16日以来,河南共出动排查人员21万多人次,对全省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抽检,抽检31万多头猪,共发现饲喂“瘦肉精”猪134头。
据了解,河南目前共存栏生猪4796.4万头,其中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存栏生猪3449.3头,散养户存栏生猪1347.1万头。
在全省150543个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中,排查人员共抽取59289个场(户)、223291头生猪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排查检测,确认“瘦肉精”阳性生猪126头,涉及养殖场(户)60个。在全省散养户中,共抽取79152户、86712头生猪进行排检,确认阳性生猪8头,涉及养殖户7个。
对全省生猪养殖场(户)排查抽检结果表明,全省共发现饲喂“瘦肉精”养殖场(户)67个,其中60个集中在孟州、沁阳、温县、获嘉4个县(市)。
53名公职人员已被调查取证
事件发生后,双汇生鲜肉市场受到很大影响,也波及肉制品。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市)及40多个省辖市、地区相继对双汇生鲜肉和肉制品进行了抽检,未检出“瘦肉精”。双汇集团也将83种产品送国家有关部门检测,未检出“瘦肉精”。
河南公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从涉案生猪养殖户入手,追到生猪经纪人,再追到“药贩子”,查获在河南销售“瘦肉精”的重要犯罪嫌疑人2名,并最终在湖北襄阳市南漳县找到并摧毁了非法生产加工窝点,2名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基本查清了生产源头和单线联系的销售网络。
河南省监察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问责。目前,已对53名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调查取证,32人已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初步处理。
河南省副省长刘满仓说,这起“瘦肉精”事件虽然是个案,发生在局部少数地方,但影响极坏,教训深刻。河南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实现全程监管,即全过程、全手段、全系统、全社会监管。
河南省提出,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实行日常监测和抽查抽检相结合,扩大检测比例和频次,确保不让一头“问题猪”流向市场。一要严把生猪出栏检测关,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二是严把屠宰关,严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三是严把外调生猪出境关,健全省内54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验制度。同时探索完善以承诺制、备案制、公示制、追溯制为主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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