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晶
读宋中清律师的文章,常常感觉到措辞讲究,惜墨如金,论足问题便嘎然而止;有时又觉得气势磅礴。就拿3月27日在“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稿《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来说,全文八千多字,让人感受到足够的力量。同时,又让人明显看到文中多个节点并没有展开论述,点到即止,给人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这里面肯定暗藏着一种境界。
三、云雾感想:按下了葫芦,在哪里起了瓢
古人云:“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凭着职业敏感,宋中清律师能够发觉,他身边的医护人员亲友,对专项代理受害患方来告医院的他,起初还是颇有看法的。何止如此,著名法学家早在2005年5月《人民法院报》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不仅公然抨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公然指责律师挑唆患方去告曾在“非典”时期担当英雄角色的医生,色厉内荏地责难患方律师:有时间多做些公益诉讼也不要起诉医生。
宋中清律师对深陷苦难的医疗损害受害人亲属怀有无尽的爱,对趋利医疗制度怀有无限的恨。在平日的言谈举止中,他会给我们这样的感受。正是因为真正读懂了受害患方的痛苦,真正看到了制度的症结,宋中清律师才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
在宋中清律师身边,总是有着正义而理性的医疗专家帮助受害患方维权。
2009年4月,国家新医改方案出台;2009年12月,国家颁布《侵权责任法》。宋中清律师以诗人般的情怀分别写有《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和《迎接医疗侵权法律的晴空》的论文和短文。文中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秘密和无人负责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司法对鉴定的起码要求无法相协调相适应、对国家没有及时废止和应当废止这个制度,做了论述和感慨。
经过起草和听取审议《侵权责任法》,著名法学家的观点得到了人民意志的洗礼,幡然认识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导致医患关系恶化的因素,应当废止。新的形势下,医患双方对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第一方力量隐遁是导致医疗损害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形成了共识。
宋中清律师等患方律师们,与著名法学家及其曾经片面代表的医生们,经历了由不解、痛恨到理解和同仇(对国家体制和制度)的关系转变,正可谓“相逢一笑泯恩仇”。
《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把法律已经设计的追究医疗刑事法律责任和医疗行政法律责任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认定为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而且是国家力量。这支力量多年以来就极力“脱责”,极力隐遁,极力通过行政法规和偷换医疗争议概念的方式在医疗鉴定制度上“按下了葫芦”。
然而,正如《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的开篇所言:“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急剧攀升,并且很容易引起极端恶性案件(暴力事件),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医患关系在“闹”医方面“起了瓢”。而且属于非废止医疗事故秘密鉴定制度不能“按下”的瓢。
“闹”医现象持续下去,不仅是患方的无奈和医生的灾难,而且成为了中国独有,成为了国家的耻辱。
实际上,“闹”医现象直接源自于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所强推的会员同行秘密鉴定制度赋予了肇事医生超越法律的特权,源自于这个特权造成对医疗违法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追责。
《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指出:“第一方力量的隐遁,让医生豁免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免除了丢饭碗和蹲监狱之担心,让白衣天使有了超越法律的力量。这些被不当赋予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人员范围,从享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甚至扩大到未取得单独行医资质的实习生。在法治社会,这绝不是神圣化医生的方法,而只能使原本神圣的医务人员妖魔化。”
在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教授就说:“我认为可以公平地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建立的制度是意图给予被告(医疗机构)一些保护。然而,它是否达到了这个目的?——这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实证性的问题” 。
这个制度及其造就的“闹”医的“理性”方式(研讨会上谢晖教授如此总结)的大量持续存在,不仅让法官无奈,让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汗颜(他们不能通过标榜的法律渠道维护受害国民),而且更应当让隐遁的第一方力量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