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于4月12日在京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下称:《规范》)。《规范》共分9章32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以及对各方权益的保护,下面对《规范》做一简要评述。
一、关于“业务隔离”原则
《规范》制定了三项原则,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业务隔离原则和鼓励与促进原则。《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总的指导思想,我以为这三项原则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应该是“业务隔离“原则。《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这样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二、关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冷静期”制度
鉴于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性等特点,《规范》在第6章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冷静期制度,即除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商品外,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这项制度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后有一段时间冷静思考,若认为不妥可以无理由退货,这样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在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交易秩序的维护问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及风险控制问题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对此,《规范》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四、关于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确保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完善售后服务与投诉机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规范》明确要求,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同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提示使用电子签名的问题
为了消除了网络信用危机,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规范》要求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在我国网络信用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保障缺乏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第三方交易时应当充分运用《电子签名法》使网上数据电文获得法律效力保障,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信用危机,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六、关于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
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明确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我以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严格监管第三方交易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且第三方交易服务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账户必须相互分离。应当严格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笔者建议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其次,严格监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的“卖家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的若干问题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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