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也能签吗?——上海律师、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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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和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5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两人所在单位的效益很好,且两人颇具投资头脑,婚后两人先后通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房而获得了五套房产,并在投资证券市场获得了收益。虽然两人婚后在经济上收获颇丰,但夫妻感情却不是很融洽。刘先生一直怀疑马女士与其他人有染,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刘先生会以暴力方式结束双方的争吵。

2008年,熟睡的马女士被刘先生从被窝中揪起,在又一次的家庭暴力之后,刘先生拿出了一份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上面说由于马女士有婚外情,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由于马女士有过错,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先生所有。为了早日摆脱刘先生的家庭暴力,马女士被迫同意了这个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于是,双方第二天即赴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马女士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后经亲戚朋友提醒,马女士认为这份离婚协议对自己极为不公平,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放弃了此想法。

看到马女士的困难,并经同事和亲戚做工作,刘先生又与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分割给刘先生的房产中拿出两套给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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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不能草率签署。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很复杂,尤其是双方所签订的第二份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由于协议内容或表述的不同而可能产生重大的变化。

就第一份离婚协议而言,由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故第一份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生效,如一方反悔,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诉讼请求。所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在遭受暴力后及时到有关部门作伤势鉴定,也为将来要回财产留下证据。

 就第二份协议而言,马女士应该让前夫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刘先生一旦反悔,那协议就成一张废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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