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政府节能项目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
建议评审重点:
1、该办公楼主要能耗工艺(设备)为中央空调、电梯、照明,建议根据其节能潜力分别提交方案,然后汇总评审。
2、对于玻璃贴膜,应当区别办公楼窗户的不同朝向和不同面积,以及建筑物上已经采用的是何种结构(中空或夹胶)的玻璃窗,并对不同时间段(季节)的贴膜效果和节能量进行对比计算,然后再提交方案(面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果)。
3、应当直接报告节能改造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具体评审意见:
一、该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单位在报告首页的“说明”第三条中,提交了免责声明:“本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仅限于作为项目方案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按本报告方案实施产生的风险责任。
XX中心的建筑节能改造,对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工作,将起到“引导、先行”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此项目不仅存在技术风险、投资风险,甚至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可行性报告提出单位“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声明,也许是其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制惯例,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认为是合适的。
二、关于“技术支持单位”。报告中列举了该项目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技术支持单位”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职责:
1. 完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2. 研究确定XX中心节能改造内容与规模;
3. 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4. 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5. 编制各项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6.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评方法研究;
7. 建筑节能改造效果测试评估。
“报告”最后“根据”本工程技术支持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能力需求,“确定”报告提交单位“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尤其是在报告单位本身特别提交了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技术支持单位”的第4-第7项职责,此作法不妥。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市乃至全国设计领域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其技术水平不容怀疑。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怪现象,则此项目很难达到“科学发展观”的标准,也难免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XXXXX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应提出并“确定”本单位为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特别是承担第4-第7条职责。通过以下的分析,该“报告”在不少地方出现技术问题,说明以上意见值得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和“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虑。
建议另行确定合适的单位担任第三方监督,若有必要,即使临时组建一个专家队伍,专门负责监督两幢大楼的节能改造设计和施工过程,并负责组织对节能效果的评估,也是可取的办法。
三、“报告”中提到的一期建设目标,是:实现年耗电降低12%,年节电量407.96 万度电/年,投资为4379.40 万元,资金来源为深圳市财政资金。经测算,年节电407.96 万度,按每度电电费0.71元,折合项目实施后可取得的经济效益是289.65万元。投资回收期长达十五年,还没有考虑设备的折旧费用。尽管“报告”已经比项目建议书里面的“十八年回收投资”有所改进,但仍然难以被接受,更难以发挥“引导、示范”的作用。
根据对“报告”中所做的各项节能措施节能率的分析:
1)公共区域A、B、C三区灯具更换改造节能率
a、改造前照明年耗电为:
4087×13+3170×28×24h×365×0.7/1000= 87 kWh
b、改造后照明年耗电为:
4087×9+3170×18×24h×365×0.7/1000= 57.5 kWh
c、年节电量:
改造前年耗电-改造后年耗电≈87-57.5=29.5 kWh
综上改造后,年节电量达29.5 kWh节能率为34%
2)礼堂通过LED灯具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1%
3)多功能厅通过LED改造后,节能率可达51%
4)外贴膜综合节能改造节能率为5.5%
照明部份的节能改造效益很好,主要问题在于贴膜的节能效益较差。“节能”,要兼顾节能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不能为节能而节能。当前社会要向“低碳经济”转型,要求尽量回归自然,少用或尽量不用需要大量物质和能源投入的加工产品,并对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投资回收期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不怀疑玻璃贴膜技术的高科技特点,但在推广应用时,应当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注意其“性价比”是否能够为社会接受。上海世界博览会上的西班牙馆,采用了广东佛山所产的藤编遮阳,可以在拓宽我们的设计思路时加以借鉴。如何对XX中心已经大面积采用的两种节能玻璃窗户的进行隔热处理,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问题。很高兴的看到“报告”编制单位已经接受专家组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的意见,将内贴膜改为外贴膜,并对两种不同贴法所产生的完全不同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对比。但“报告”提出单位始终回避方案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期这一十分敏感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令人遗憾。
四、“报告”第4节,关于“XX中心地下车库照明系统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中提出:
1a、改造前年用电量:96000m2×3W/ m2×24h×365d×1.25%=315.36 kWh(考虑照明线路及相关损耗,将产生约25%的损耗)
b、改造后年用电量:315.36 kWh×5%=15.77 kWh95%的用电将由太阳能电池板产生,按5%的市电应急补充)
即年节电量为:315.36 -15.77≈300 kWh
2)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即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
3)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可见,成本投资可在6 年左右得到回收。
   此条目存在以下问题:
1、          如果损耗为25%,则该计算公式“96000m2×3W/m2×24h×365d×1.25%=315.36 kWh中的“1.25%”应为“125%”。但在改造后,此损耗是否完全消失,从而可以完全计入节约量,需要分析计算。
2、          “原车库照明系统人工维护工作量大,改造后可建设运行维护费用至少需15万元以上(按5 人计)”。“建设”两字似应为“减少”。此费用是否能完全“减少”到零,需要分析。
3、          “年市电照明总费用:300+15=315 万元”,报告提交人是按电费每度1元计算,但实际电费是每度0.71元。因此,即使按“报告”的计算方法,年节省电费不是315万元,而是228万元,回收期也不是“增量投资回收期=太阳能光伏投资/每年总费用=1930 万元/315 万元=6.12年。”而是1930万元/228万元=8.46(年)。
4、          目前,大型(MW级)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发电成本,大约在每度电1元左右(尽管最近的一次国家项目招投标中,有单位报出了0.70元的低价,但已经被业内权威人士批为“三个不可能”)。太阳能发电成本高于目前的电网供电价格,是大家一致公认的事实。为了推动太阳能的应用,我们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采用光伏发电技术,但如果没有政策性的补贴,其经济性较差将难以采用EMC办法组织实施。为此,建议在XX中心的节能改造项目中,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单列,再进行计算和安排。
五、关于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对政府公共建筑能源合同管理的实施流程、奖励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立建筑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方共赢的激励机制,并以XX中心为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建议将XX中心各项节能措施均分别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愿意以“能源合同管理”的任何一种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模式负责实施的单位。
如果能够很好的运作EMC模式,则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费用,将只起到作为参考“标底”的作用。EMC模式,将是对节能方案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最好的试金石。
 
1、关于地下车库的太阳能照明。“光导管”,是直接将太阳光引入的一种新技术并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光导照明系统主要由采光罩、光导管和漫射器三部分组成。其照明原理是通过采光罩高效采集室外自然光线并导入系统内重新分配,经过特殊制作的光导管传输和强化后由系统底部的漫射器把自然光均匀高效的照射到场馆内部,从而打破了“照明完全依靠电力”的观念,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无能耗的照明产品。粗略估计,可以减少建议书中该项目投资估算1930万的一半。(夜间车库照明仍然需要采用太阳能光伏装置)
2、关于空调。该建筑空调耗电,占总耗电量的40%。“建议书”中也已经明确指出,其变频系统并未能正常运行。并认为“对于复杂的用能系统,如空调系统综合改造,需经过进一步详细诊断、测试后才能确定改造方案,此类用能系统可作为后期改造内容。”该建筑2009 年全年用电量高达3380 万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高达107.2kWh/m2·a),若按40%计算空调能耗,为43度/平方米年。如果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降低到30度/平方米年,则每年可以节约电能400万度。而现方案的预期节能量,也仅为445万度。集全市乃至调动全国的科技力量,提交一个可行的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并非难事。而按现方案(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投资回收期为十六年)急于实施,不但不能起到“示范、先行”作用,甚至还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3、不支持由同一个单位提交可行性建议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测试的办法。建议在方案阶段即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某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
专家评审意见
1、该办公楼能耗很高,极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2、该建筑节能改造的效果对XX市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更加应当慎重对待,精心设计和施工,使其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
3、根据“节能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该建筑总建筑面积52157m2。采用玻璃贴膜技术,总投资453.72万元,年耗电降低 5.6%,年节电量41 万度电/年,折合节约标煤127 吨。按每度电电费0.71元计算,年节约能源费用仅29万元,约需要16年才能回收投资。按此节能效益,很难在XX市或者全国起到“示范、先行”的榜样作用。
4、根据“建议书”,该建筑实施玻璃贴膜改造的面积约为16000m2。并全部按“西向太阳幅射强度”进行计算并安排贴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应当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以下是其计算公式:
Q=I×A×0.87×(SC1-SC2)/3600=814MJ/m2×16000 m2×0.87×(0.9-0.51) /3600≈122.8万kWh
市委办公楼空调系统能效比按3.0 进行估算,则贴膜后年节能电量为:122.8/3.0≈41 万 kWh
备注:公式 Q=I×A×0.87×(SC1-SC2)/3600 中,
Q 为透过玻璃窗的太阳辐射得热量,kWh;
A 为外窗玻璃面积,m2
I 为4 月15 日至10 月15 日空调季工作日内的西向太阳辐射强度,MJ/m2
0.87 为3mm 白玻璃的太阳能透过率,按国际数据取;
SC1 为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SC2 为贴膜后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5、根据“建议书”,该建筑“采用多套中央空调系统,由于前后楼建造年代较久远,空调设备已经接近其服务年限,制冷机的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结垢较严重,其能效也远不及当今的空调设备,同时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渗漏。”根据XX市XX有限公司2008 年对XX办公楼的建筑能源审计的结果还发现:前楼1~3 层及后楼全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约为230W/m2,而其他楼的空调系统冷负荷约为100 W/m2 左右,同时发现前楼及东附楼的风冷冷水机组的制冷能效比仅为 1.0~1.2水平较低;辅楼空调系统冷负荷指标190 W/m2,空调系统选型较大,容易出现大流量小温差现象;会议楼全年基本仅开一台大冷机,仅靠管理人员根据天气进行人工调节,不能满足会议室冷负荷随使用情况变化的特点。空调能耗占总能耗的29.9%,在“建议书”中,也已经将空调“能效比”从原来的1.0-1.2调整为3.0(目前XX市一般中央空调系统均可以达到的目标)。其实仅此一个改造项目,就至少可以每年节能217万度/3/(3-1.0~1.2)=126~140万度。如果再采用“水蓄冷”、“磁悬浮”、“温湿度独立控制”等先进空调技术,能效比可以达到4-5(或更高),还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
6、“建议书”提出:“具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注重科学性、适宜性。除此之外,还注重系统性,以综合效益最优为目标,系统考虑应对哪些用能系统进行改造,采用什么技术,改到什么程度,在技术与经济方面寻找到一套能产生最大节能改造效益的节能改造方案”。我认为,该方案忽略了潜力最大的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照明和电梯节能也未涉及),并未能体现这一原则。
7、由同一个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提交节能方案并由该单位对节能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不合理。我建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即组织公开招投标。
8、该项目既然希望起到“示范、先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建议也应当积极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9、基于以上理由,不再对其分项费用是否合理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