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控告函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您好!申诉人和甘肃省工信委的人事纠纷一案,(2009)兰法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1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旧维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予以驳回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1029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寄去《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令人诧异的是至今泥牛入海无消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申诉案件中“一般”的不予受理,确有证据的“特殊”案件为何也不受理呢?

2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全国的重点重复信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程序终结;对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结,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备案。两级法院终结的案件,统一汇总报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遗憾的是,2010年10月29日和2011年2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两次拒绝受理申诉人的投诉材料。2011年2月15日,申诉人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举报中心反映,2011221日他们答复如下:“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不但不重审这起冤假错案,而且其信访室还坚持让申诉人到北京上访,故意制造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这种有法不依的恶劣态度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强烈要求予以查处!并希望对该类案件在何部门受理做出明确答复为荷?

                                              申诉人:董 洪   

                                             20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