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台湾经济部修订的大陆人民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要点,可以帮助大陆企业及公民申请专利和商标时少走弯路。
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名稱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
2011-03-04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1002003026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
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
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1 一、為處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註冊商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專利法、商標法規定申請專利、註冊商標 並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者,其權利始受保護。? 3 三、大陸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註冊商標 及辦理有關事項,應委任在臺灣地區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代理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 代理人為限。 4 四、大陸地區申請人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應於智慧財產專責 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屆期未補正者,依專利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或商標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圖式或圖說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 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 正之日為申請日。? 5 五、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 或法人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智慧財產專責機 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 六、大陸地區人民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定申請電路布局登記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