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变村官:不能忽视“方便”之外的副作用
据人民网等媒体报道,从2010年开始,山东省东营市开展社区民警挂任农村社区班子成员工作,选拔优秀党员民警挂任社区班子成员,参与基层党建工作。目前,全市147名社区民警中已有106人当上了“村官”,有关负责人称,这些“民警村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区域稳定、促进警民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此,一些支持者认为,此举可以促使“警力下沉”,进一步强化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动以及村民之间的和谐协作关系;他们认为,民警和村官“二合一”,让警察直接驻点基层农村,适应了当前农村的基本社情、民情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在法治社会里,警察不仅仅是维护治安的公权力机构,也是重要的社会服务机构,推行“警力下沉”,让警察直接驻点基层农村,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农村民众需要的。但这种“警力下沉”,是否应该或必须采取民警村官“二合一”这样的特殊形式?
根据去年10月刚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第37号主席令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很显然,根据这一成文有效的、规范农村基层社区组织的专门法律,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指定包括民警在内的特定人选出任包括正副主任和委员在内的“村官”,且该法律条文中规定,不论选举人、被选举人,都应为户籍在本村,或虽不在本村却居住一年以上,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人,东营市1年来涌现出的多达106名“民警村官”,是否都符合这些法律条文?
除去法律层面的问题,民警和村官“二合一”,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效益最大化方面,也并非十全十美,而是有利有弊。
这样做的好处不必多言:效率提高,警民间的了解更多,互动也更方便。但民警属于执法体系,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机构,是中国最基本农村行政建制单位——乡的功能延伸单位,宽泛地说属于行政体系,执法和行政,本应是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相辅相成的关系,民警、村官“二合一”,有利于“相互配合”却不利于“互相监督”,通俗地说,以往村民对民警有意见,可以找“村官”;对“村官”有意见,可以找民警,如今这么“二合一”,怕是只能去找上级了。
其实“警力下沉”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调整警力分布结构、精简机关、增设基层派出所等实现,既确保警察职能向农村基层的延伸,又不妨碍警官、村官间必要的职能分工和相互监督。当然,在本村出生的退职警官参选“村官”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否该推广让在职民警挂职当“村官”的做法,就值得认真商榷了。
“村官”和基层警官严格地说都不太算“官”,却都是事务繁多的“亲民之官”,需要更多的精力、时间,和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中国古代在基层曾推行过“二合一”,如秦代“以吏为师”,习惯于让执法人员兼任县令,而宋以后则“书生断案”,让往往由科举出身、并不熟悉法律条文的县官兼管刑事案件审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如今在中国城市和绝大多数乡村,警官和“村官”、基层执法职能和基层行政职能的分工也是明晰的,“民警变村官”的尝试,不应只看见“方便”,却忽视“方便”之外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