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权应该下放地方


    本次“两会”的一个亮点,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这也是近三四年来,一直有人在呼吁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在下。

    应该说,近三四年大家呼吁的重点,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起征点)定在多少合适。因为随着收入的提高,始终定在一个起征点上不动,显然与中国变动较大的国情不适应,既不能真实反应国民收入实情,也对社会公平不利,对社会不利。

   如果我记得不错,过去三四年的议论要点,是起征点上调到3000-5000元为宜。到前几天,财经评论家叶檀女士的博客文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提高到2万元的提议,算是将此一问题推向了新的极端。叶檀是用数据说话的专家,她援引的1980年对目前对比数据,加上与日本的国际化比较,因此,她的结论虽然有些悚人,更不可能为官方接受,但你得说,人家就是专家,言之有理。

   不过,合情的要求未必合理。以中国之大,个人所得税税只要由国家统一制定,就难免在失公允,对东部合理的起征点,对西部一定有偏高之嫌;同样,对西部合理的起征点,到东部一定民怨沸腾。因此,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个税起征点,从税收角度可能是正确正常的,但从个人所在地区角度可能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的。

   因此,就像去年呼吁将一些非重大性节假日的权利下放地方一样,个税的问题,中央定下征收原则,具体某个地区甚至某个省(市)起征点确定多少。

   当然,即使下放到省市一级,也难免公平,但比起由中央统一制定标准而言,这样做肯定要公正、公平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