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四条  标准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的原则;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标准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标准化学校建设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门口50米内不得有流动摊贩,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七条  办学规模和班额:农村小学(含县镇)规模不低于6个班,农村初中(含县镇)规模不低于18个班,城市小学规模不低于24个班,城市初中规模不低于36个班。小学、初中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

第八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校园规划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有铁质校门和标准校牌。

第九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

(一)校舍  校舍建筑抗震设计类别应达到乙类标准。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小学应单独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科学准备室、仪器室、图书室、多功能教室(兼远程教育播放室),规模比较大的小学应设有美术教室;初中应单独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生化药品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普通教室地面应硬化防滑,门窗无缺损、油漆完好。课桌椅、黑板配置及教室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职工活动室(会议室)、传达室(值班室)等。

生活服务用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

学校须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学生和教工厕所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水泥地面、有防雨设施。教工厕所与学生厕所分设。

(二)运动场地、体育设施  学校要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教学仪器设施设备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国旗、旗杆。学校须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乡镇中心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其他小学达到所规定的第三种配备方案。初中理科仪器设备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Ⅱ类标准。城市小学初中仪器设备配备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第一种配备方案。小学具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及与教材相配套的教学资源。初中计算机教室配置达到学生上课21机。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积极开展教育信息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被命名为县级及以上“教育信息化示范校”。实施“网络班班通”工程,即校内所有班级均达到网络线路通、终端设备通、软件资源通。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普通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均使用面积,学生厕所蹲位及小便槽,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图书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详见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建设标准简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按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按照农村小学师生比125,县(镇)小学师生比123,城市小学师生比120,农村初中师生比118.5,县(镇)初中师生比116.5,城市初中师生比113.5的比例,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能按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寄宿制学校配备有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有大专

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初中校长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中小学校长应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每五年经参加国家级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应分别持有小学、初中或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高学历教师比率不低于70%;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9%以上,高学历教师比率不低于65%。初中、小学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 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获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并被命名为县级及以上依法治校示范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和《濮阳市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六条禁令》(濮教〔201018号),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濮阳市中小学校作息时间安排》(濮教〔201017号),合理安排学生的在校学习及活动时间,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濮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辅资料管理的通知》(濮教〔201016号),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小学、初中各年级段学生作业量均符合《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保卫机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专人负责卫生和安全工作,建立师生健康卡片,组织师生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十八条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制度和学生异动情况报告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须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课时符合国家规定。学

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教师必须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被命名为县级及以上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须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学校教职工应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小学、初中毕业生合格率均不低于95%

第六章  校园环境

 

第二十六条  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地面硬化,绿化合理,全天保洁。积极开展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并被命名为县级及以上花园式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氛围浓厚,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效。

第二十七条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各种教学器材存放室等辅助用房室内整洁卫生,窗明几净,采光、通风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宿舍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地面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异味。床铺及用具物品整洁卫生,摆放有序。

第二十九条  食堂远离垃圾、厕所等污染源,餐厅、操作间、售饭间、更衣间、原料库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各种设施分类摆放,整洁卫生。学校食堂等级量化必须达到“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规定的二级以上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厕所清扫及时,无异味。地面无污物,墙壁无污垢,无乱拉乱撒,无乱写乱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