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再被起诉:是问号还是感叹号?


 

博主按语:

    在李庄即将服刑期满的前夕,李庄再被起诉这个结局,有的人感到意料之外,也有的人认为情理之中。

    究竟如何,我们可以期待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故事。

    在新的结局来临之前,我注意到了如下的议论与讨论。

 

 

重庆警方侦查律师李庄遗漏罪行并移送检方

2011年03月29日21:24  华龙网

  华龙网3月29日20时24分讯(数字记者阙影)记者今日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前,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

 

 

             李庄漏罪罪名大猜想:

(律者.道演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b0044b0100q9x0.html

1、行贿?可能性不太,受贿人难寻;

2、强奸?继嫖娼说之后,可再次玷污其声明,受害人易定;

3、(欢迎添加补充)

 

 

       杨金柱预测李庄漏罪案

 

    杨金柱晚饭后洗浴净身,焚檀香三根叩拜天地,按古法以易经之“讼卦”为李庄漏罪案占了一卦。

                              

     讼卦讼卦是《易经》六十四卦之第六卦。

    天水讼(讼卦)慎争戒讼。象曰:心中有事事难做,恰是二人争路走,雨下俱是要占先,谁肯让谁走一步。这个卦是异卦(下坎上乾)相叠。同需卦相反,互为“综卦”。乾为刚健,坎为险陷。刚与险,健与险,彼此反对,定生争讼。争讼非善事,务必慎重戒惧。

    杨金柱根据卦象对李庄漏罪案作以下预测:

      一、举报者非一人也,举报时间当在李庄伪证罪二审宣判以前。

      二、李庄所犯者非一罪也。

     三、罪证充分,李庄自愿伏法也。

      四、李庄命中有10年以上牢狱之灾,但逢太白金星后有变数也。

     五、争讼者双方均有克星,狮虎相斗,两败俱伤者也。

     第六点天机不可泄漏也。

 

     以上五点如有三点断准,杨金柱将改称“杨铁嘴”或“杨半仙”,也不去申办神马个人律师事务所,就在张家界仙山福地筑一二层小楼,专为高官富豪占易卦断吉凶、指点迷津、趋吉避凶。断不准分文不要,断准者10万元一卦。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杨金柱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7oso.html

 

 

 

       关于李庄漏罪的侦查管辖权

                          丁金坤

    华龙网报道,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2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诉法规定,漏罪的侦查管辖权由执行机关行使,即由监狱或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注: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看守所本身无侦查职能,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有侦查职能。)

    李庄是在监狱服刑,还是看守所服刑,未见报道,情况不明,但根据刑诉法规定,应在监狱服刑。因为,李庄是20091212日刑事拘留,201029日终审判决一年六个月。在判决生效时,李庄已被羁押近2个月,余刑是14个月零2天,已超过了看守所服刑的1年期限,故应到监狱服刑,其漏罪亦应由监狱行使侦查权。

 

           谁去为李庄辩护?

                        丁金坤

 

    这几天,姓李的新闻特别多。先是,河北的李刚再现江湖,涉嫌刑讯逼供。再是,重庆打黑中的李庄,被追诉遗漏罪行,并已移送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次李庄的伪证罪,是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去辩护的,结果是“李庄进(去),有西出(名)”。本次辩护的结果,并无多少悬念,在重庆的一亩三分地上,李庄既然被起诉,是肯定被判有罪的。然而,为何还要去辩护?因为辩护的意义还在于:1.追求程序之公正 2.澄清案件之疑点3.体现辩护制度的存在价值。

    窃以为,本次李庄辩护一役,是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继为“四人帮”辩护会的最有影响力的一次辩护。因为本次辩护的被告人李庄本身是一位瞩目的律师,他是在为别人辩护的过程中被指控,故为李庄辩护,也是为中国律师辩护制度辩护。辩护成功,人们会认识并尊重辩护制度,辩护不成功,辩护制度会进一步弱化乃至走向虚无。是故,本起辩护的过程与结果一样重要。

    那么,谁出马为李庄辩护?首先,要李庄的认同,因为李庄是委托人,他在选择律师。其次,律师是出于自愿,且有担当的精神。从上次的重庆打黑辩护效果来看,外地律师去重庆辩护基本是失败的,李庄本人深陷囹圄,文强的律师铩羽而归。因为这么影响力大的案件,不仅是法律上的辩护,还有政治的考量,以及个人风险的评估。要出一个各方面认可的,又说出道理法理,让民意支持的律师,难也——如果有,那么他就是中国的丹诺!

(丁金坤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17p4j.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17p3w.html

 

 

李庄再次被刑事追诉的重大意义

   单纯从法律上说,如果说李庄第一次坐牢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因为存在巨大争议而饱受质疑的话,那么我宁愿相信,这一次李庄在刑满释放前夕再次被同一侦控方二次刑事追诉,所涉罪名在犯罪构成上将会更加靠谱,在程序上将会更加严密。

 侦控方需要继续告诉善良的人们:不要同情李庄,李庄真的就是这样一个混蛋律师。

 显然,这是一次有备而来的追诉,而追诉的背后,却深函大义,且不能不让每一个人细细体会。

 我认为,从技术层面看,第二次追诉李庄的目的,不外乎有二:其一是通过第二次相对准确的刑事打击,将李庄彻底击败,从而完成对李庄因前次追诉被质疑的覆盖,全面彰显第一次打击李庄的正义感;其二是警告所有抱有同情李庄、支持李庄而自己在一生中或许存在过某些不够十分清洁、十分干净的人,不要和政府的行动做对,听政府的不会错。只有老老实实,才有机会获得政府宽大处理特别是不被挖老底的机会,不然将会万劫不复。

 这让我想起下面这样几个关键词:

 首先是“犯罪黑数”。所谓犯罪黑数,指的是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为没有被发现因而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那部分犯罪。这在每个国家都存在,不过由于我国的国情,这种犯罪黑数情况确实比较多。很多人其实也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基于害怕,往往不会选择投案自首而是选择逃跑或者隐匿或者自我保护起来,比较突出的是企业家的虚报注册资本类、税务类、行贿类的犯罪,实践中就比较普遍。在这方面的另类表现是,当一个企业家因为行贿关进去而不愿供述的时候,司法机关往往会以查办他们企业的偷税行为来敲击他们,企业家迫于压力,自然会配合司法机关,作出向某人行贿的言词证据。基于此,我相信,一贯作风强硬的李庄,或许在法律上没有触犯辩护人伪证犯罪,但真的不能排除其整个人生执业过程中存在类似于“企业家偷税”这样的犯罪行为。这回你不承认辩护人伪证罪,我可以继续追查你的其他违法犯罪。谁叫你当初一开始就不配合我们的工作而试图与唱红打黑做对呢?!

 其次是“选择性执法”。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基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基于刑法本身制定的滞后以及刑法理论阐释的随意性,很多现象特别是相对较轻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了一种似是而非的罪与非罪现象,面对这些现象,司法机关难免警力不足,而警力不足在面对政策需要、稳定需要、人情需要、权力需要的情况下,选择性执法就成了司法腐败中非常突出的问题。由于很多行为究竟是犯罪还是违法甚至还是好事在规定上、理解上本身不够清晰,因此即使是像李庄这样的刑事专业律师,恐怕也难以对自己执业中的每一个行为都能做出一个合符司法实践的判断。基于此,像李庄这样在自己执业过程中喜欢走一些中间路线、灰色路线、偏锋路线的律师,对于自己的某些行为的性质是不是应当以犯罪论,恐怕也无法做到都能自圆其说。这就为自己上次判刑和这次被第二次刑事追诉埋下了伏笔。如果真是这样,就不能责怪我们的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了。毕竟,何时警力充足,这不是李庄所能评估和左右的。

 最后是“三个决定”。西方谚语,“性格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一切”。这“三个决定”,放到当下来看,对于中国的每一个人,无论从正面还是从反面说,都是非常有借益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领导咱们人民制定国家的法律,党代表人民的利益做事,一切为了人民,因此,我们必须是一元化的领导,一元化的思维,一元化的政策法律,也因此要求我们应该是一元化的贯彻实施法律。基于此,另类的、企图以二元或多元思维来影响上述一元化做法的,在法律基础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在本质上都是违法的,在行动上自然就是危险的。李庄显然不明白这个道理,他或许相信了中国的传统民间哲学中所谓“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因此心中放松了对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性质的最基本的底线认识,由于在政治上没有同上面保持一致,犯错误甚至犯罪是具有必然性的。这在某个程度上可以说是我们现行的宪政理论上的原罪,因此当然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时刻警醒和牢记的,也是必须在实践中战战兢兢做到的。这次司法机关第二次追诉李庄,在政治上就有这样一层深远的意义——它教育我们,在社会主义理论武装的中国,政治正确永远是第一位的,政治正确本质上就是法律正确。看看身边那些总是不犯错误的成功者,想起来其实真的个个都是政治上永远正确的人。李庄无论是第一次犯罪还是第二次犯罪,从人性个度看,是性格使然、是细节决定、是态度不对的结果,从政治上看,则可以判定他是个痴儿。这让我想起监狱大墙上常见的三句话,虽然放到正常的社会不太着调,但却同样有借鉴意义。这三句话是要求服刑人员要时刻牢记“三问”——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到这里来干什么。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们是新中国的公民,这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我们在这里应当听党的话,遵守党领导人民指制定的法律,做政府要求做的,绝不做政府不让做或不高兴我们做的。要是真能做到这样,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平安无事的。李庄没有做到,所以李庄进去、又进去了。

 因此,说到这里,我一点都不同情李庄,甚至为他的糊涂而感到悲哀

(武陵山张友明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7afe890100qj5a.html

 

 

 

        李庄漏罪---马克东知道的

    看了一圈关于李庄案第二季的新闻、博客也没弄明白李庄到底是漏了哪条鱼,看来不得不佩服重庆警方的保密工作做得如此之好,但是纸总是包不住火的---即使最后来个不公开审理,判决总得公开吧。

    其实李庄案第二季的内容,中国律师们应该早就想到了,那个曾经干扰东北某神探打黑的马克东律师是因什么罪进去的,李庄也就会是什么罪判的。

    这次李庄就是认罪也得在监狱里呆上个十年、八年的了,只是这次不知是那个检举李庄律师“眨眼睛”没成功却收了大把银子的“莫须有”犯罪事实。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李庄再倒一回,有人再减刑一次。

    李庄案给了中国律师上了最好的一堂课-----内容是什么我就不说了,只能靠各位的悟性了。理解了、领会了并按这个做了,你就永远不会成为李庄第二。看不明白的奉劝你最好别做律师,最起码别做刑辩律师。

    李庄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对当事人太负责任的律师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罗放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a34f90100rwf1.html

 

 

                    十哀李庄

                                   文  武汉张绍明律师

 

  李庄已淡入我等视线,忽闻又被揪住尾巴,或许再以诈骗起诉,顿觉荒唐,哀叹如下:

 

  一哀李庄狂,红都打黑他敢闯;

  二哀李庄傻,当事人说啥他信啥:

  三哀李庄呆,人被监控还胡来;

  四哀李庄歪,领导发话帐不买;

  五哀李庄笨,王局面前敢斗狠;

  六哀李庄蠢,不予追究也当真;

  七哀李庄浑,进了牢房不安分;

  八哀李庄背,农夫与蛇有几回;

  九哀李庄悔,当初认罪能怪谁?

  十为李庄悲,神州律坛眼泪飞。

(张绍明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4008900100qezs.html

 

 

         李庄案件全过程回放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招商银行评论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cd03e90100r0m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