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民起诉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取得重大进展,后期将有更多投资者提起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过中弘地产(000979)股票,您现在有资格在2012年4月3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中弘地产赔偿给您造成的损失。
如果您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过中弘地产(000979)股票,在2005年8月16日之前已经将股票卖出,那么您索赔的损失计算标准为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乘以您买入的股数。
如果您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过中弘地产(000979)股票,在2005年8月16日之前没有将股票卖出,而是在2005年8月16日之后将股票卖出或到目前为止一直持有该股票,不管在此期间以什么价格卖出股票,您的损失计算标准为买入价与3元左右的基准价之差,乘以您买入的股数。根据中国目前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不要求必须卖出股票。
案件背景:
2010年4月30日,中弘地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等证券违法行为,故对公司及有责高管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对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尚有任何不清楚(包括案件本身细节性问题以及起诉的材料准备问题等),请致电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电话:13701612286,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QQ:40855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