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醉鬼”上路应该成常态
乌鲁木齐市近期酒后驾车有所反弹,已发生多几起醉酒驾驶交通伤亡事故,25日起全城严查醉鬼上路。(见3月26日《新疆都市报》)
醉驾的危害众所周知,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触觉、判断、操作等本能反应能力降低。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将醉酒驾车列入刑事犯罪是对生命的尊重。虽然一直以来乌鲁木齐对醉驾也做了严格管理,但酒后驾车的现象仍然多次发生,据报道,不但2008年至2010年,首府共发生79起因酒驾违法行为,造成多起个人以及他人丧命的事故发生,而且今年3月23日,一名醉酒司机喝酒两斤半,将车停在乌鲁木齐广汇立交桥下昏睡,交警将他从睡梦中叫醒。经过酒精检测,他超出醉酒驾车标准的5倍;有驾驶员喝了半斤白酒开车,甚至不知道车是谁开着上路的。种种醉驾开车事件,让人哭笑不得,让人后怕!所幸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乌鲁木齐市25日起全城严查醉鬼上路是大快人心之举,是防患于未然之策。
新疆人性格豪爽,喝酒也豪气,聚会聚餐都少不了酒,但是喝酒是为了助兴,酒后开车发生了事故不但成扫兴,甚至变成了不幸,这又何兴之有呢?醉酒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案例频发的教训还少吗?轰动中国的四川男子在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死1重伤,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醉驾是高度危险行为,比杀人犯更可怕。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入刑就是让一些肆无忌惮地醉驾者知道醉后开车就是犯罪,血淋淋的现实也足以证明,醉驾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虽然乌市近期全城严查醉鬼上路是一个好举措,但是象新疆人好酒的个性使然,如果只是“近期”反弹时才严查,远远不够。因为新疆人喝酒豪放,也是习俗,但要想让新疆人在短时间内一改喝酒不醉的习惯是很难如愿的。因此,笔者以为,“严查醉鬼上路”应该成常态,不应该只是“近期”或者偶尔查处。更不能等醉驾的危害发生了才去查,而应该做到未雨绸缪,这不但有利于乌市的交通安全,更有利于乌市的社会和谐。
因此,查酒驾应该时时查,天天查,查它个酒驾无处逃遁,查它个醉驾不敢上路。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威慑醉驾司机的行为,才能让司机闻酒变色自觉拒绝酒驾,才能有效杜绝酒驾上路。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