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杀人”之辩护当离开中国


作者:罗竖一

  据2011年3月24日《山东商报》消息,3月23日9时45分,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药家鑫辩护律师要求以自首情节和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则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废止死刑,是当今世界之趋势。废止死刑的原因归根结底其实只有一句话:尊重生命权,而判处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杀人之社会问题。

  诚然,现在即使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判处死刑,也无法挽回被其杀害者的生命,这是三岁孩童也知道的常识。

  但是,在现有环境下,"激情杀人"之辩护却不宜提倡,而该早日离开中国。尽管"激情杀人"之言行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尚未将"激情杀人"列入其中,这是第一个原因,即各有关方理应尊重法治精神。假如背离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那其实就是"有法不依"。

  其次,就常情而言,"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之事实的确存在于人世间。然而,谁来认定其杀人时"心理抑郁"而"导致激情杀人"呢?就算有"神通广大"之人可以如实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药家鑫至今还"心理抑郁"着,但是也不宜成为"从轻判决"的依据。因为在传媒效应下,"药家鑫辩护律师要求以自首情节和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的消息,已经飞跃于国际互联网而广为世人关注,而在现有司法环境下,如果今日给药家鑫裁定个"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那么明天定然能冒出千万个"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之案例。如此,尊重生命权岂不是在很大程度上会落空?还有多少法治精神可言?

  再者,"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是何种性质,是何种情节,难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试想:假如西安的一个大学生先开车撞了某位律师,然后拿刀剥夺该律师性命,而去自首了,那么这位律师泉下会安心吗?其家人会"要求以自首情节和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吗?

  另外,如果任由"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之言行泛滥成灾,那么在现有国情下,谁能保证不会有效仿者呢?如是,中国社会岂能安稳?法治精神又将何在?

  诚然,中国台湾省,以及西方有些国家,在对死刑的细化中几乎都包含着"激情杀人"的因子,但是彼此所处的司法环境一样吗?

  故此,笔者认为"激情杀人"之辩护当离开中国,而司法实践中也应该立即废止。(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