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标准是为了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服务的标准,优化各翻译服务单位的内部流程管理,确定职责的划分,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和服务理念。
三.编写标准的过程在接到国家标准委的通知后,2002年12月,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参考消息》编辑部环宇翻译公司、天津市和平科技咨询翻译公司等单位组成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
由于起草单位在申请标准立项申请前,已于2002年5月制定出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标准—《翻译服务标准》,同年8月又将德国标准DIN-Norm 2345翻译成中文,并做了大量调研等准备工作。鉴于准备工作充分、细致,标准起草工作组于2002年底提出了《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稿结合我国国情和翻译服务工作的特点,从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译前准备、翻译、审校、编辑、录入、文稿校对、质量校验,印刷品、质保期限、资料保存,用户反馈和质量跟踪、责任,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考虑到《翻译服务规范》属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涉及的范围广,在征求意见时必须顾及到各个层面。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02年12月底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国标协[2002]351号文件“关于征求对《翻译服务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反响很大,33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有32家以不同方式表达了意见。截止到2003年3月,共收到书面材料21份,无异议的电话10个。征集意见共81条。
2003年3月24日,起草工作组在中央编译局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第二次会议,对征集来的意见逐条讨论审议,在81条意见中采纳58 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 15条。2003年4月~5月,起草工作组根据GB/T1.1-2000和GB/T20000.2-2001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其间,反复推敲,十易其稿,终于完成了《翻译服务规范》(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2003年7月19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标准审查会。来自中央编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25家单位的33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对规范我国的翻译服务市场,保护顾客与翻译服务单位的权益,明确双方的需求和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会议还认为《翻译服务规范》是首次以国家标准形式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翻译服务标准的技术规范,其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家标准的制定对整个翻译服务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使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一个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来说,标准的制定正当其时。会议以24票全票通过该标准草案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报批。此次会议根据该标准的实质内容将其名称确定为《翻译服务规范第一部分 笔译》。
2003年11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笔译》GB/T19363.1-2003)国家标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翻译服务规范》全文共分4章,52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提供过程及其规范。标准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不包括口译服务。
第二章为引用标准(略)。
第三章为术语及定义部分,3.1 翻译服务的定义为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
此条提出了翻译服务的概念。将翻译服务界定为能提供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3.2 翻译服务方 translation supplier能实施翻译服务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机构。
提出“翻译服务方”的定义是在DIN2345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翻译服务方确定为“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团体”。资质主要是指“从事翻译服务的能力、实力”。在这里主要阐述翻译服务方的特征,翻译服务方必须能提供翻译服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资本,有固定的具备条件的翻译人员。这里所说的“经济实体”指各种经济成分的翻译公司(翻译社,翻译院,翻译中心),“机构”指各种可以提供翻译服务的政府、事业单位、社团、企业所属的语言服务部门。翻译服务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3.3 顾客采用GB/T19000-2000中3.3.5。
顾客的提法采用 GB/T19000-2000中的提法“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在这里应当指出翻译服务是一个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商品的属性,因此说翻译服务是一种属于知识经济的产品,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泛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3.4 原文 source language 源语言。
3.5 译文 target language 目标语言。
3.6 笔译 translation将源语言翻译成书面目标语言。
3.7 原件 original记录原文的载体。
3.8 译稿 draft translation翻译结束未被审校的半成品。
3.9 译件 finished translation提供给顾客的最终成品。
3.4—3.9根据翻译服务的特点、过程提出了定义,是为便于第四条确定翻译服务的要求。
标准中3.11—3.14条定义中的“过程、可追溯性、纠正、纠正措施采用GB/T19000-2000中的定义。采用的是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的定义。便于有关各方对标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