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预制构件加工销售


关于陈某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预制构件加工销售一案的处罚

近来,平昌县工商局响滩工商所在高危行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开设的预制生产厂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同时也未经该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平昌县响滩镇二龙村二社从事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营业额达 43万元。由于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期间的利润。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三张;四 、询问笔录一份;五、 从业人员调查笔录 ;六、经营场地租用协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认可。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经营性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立即停止了经营活动。该所执法人员也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2、处罚款5000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