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营销之“营”


营销营销,顾名思义,即以“营”促“销”。
啥叫“营”?词典上的解释,最切合“营销”二字的有:军营军队、营造、筹划策划等。
由此,我们可以把营销之“营”解析为:对准目标消费群、打造销售团队,筹划未来,以营造有利的销售环境和氛围!在这个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的年代,不筹划策划好未来、找不准目标消费群、没有得力的销售团队,就不能营造出一个好的销售环境和氛围。对许多企业高管而言,这个道理已经不用多说了。
那么,如何做好这个“营”字呢?笔者周志立给你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1、 不要指望一夜成名:
现如今,营销已不是谁的专有名词。一种新的营销手段,很快就会被他人效仿。大家都在“营”销的情况下,“营”的难度加大了,手段需要不断翻新、策略需要不断调整,否则难以胜出。
大众对于营销手段也有了相当的“免疫力”。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大众的辨别能力提升了。80年代的时候,能在中央电视台做广告的产品,在人们心目中一定是好产品。但如今的大众,不管你在哪儿做广告,持怀疑态度那算正常,好一点的也许有买来一试的想法。
“营”所讲求的效果,是对消费群一种长期的心理效应,追求的是一种长久的利益。所以,指望一个广告、一次活动就能一夜成名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2“营”之度不要过
这个度,可以解析为投入的度、对消费群体框定的度。
对于资金匮乏、实力不大的企业,把握好“营”之度,合理预算营销投入,框定合适的消费群,具有不止百万的价值。现实中,我们不只一次地看到,有些企业一个几十上百万的广告做下来,却“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蛋”。为什么?因为他们的投入是非理性的,他们选择了较大的投入来消耗企业的元气、选择了非目标消费群去投放他们的广告,结果可想而知。
2003年国庆节前,广州郊区的碧波花园,在广州、香港、东莞同时拉开了广告战,并现场组织歌舞表演、游园活动、魔术表演、儿童歌唱比赛、抽奖、丰富自助餐活动,规模空前,售楼处每日人潮不绝,但期间仅售出5套房屋价值450万元,不抵广告及活动投入。分析这次营销失败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没有把握好营销的度,资金投入大也不过说明你财大气粗,漫无目的没有针对的传播,使你的投入流向了无效的客户。
3、选择“营”销的媒体
首先,媒体并非越大越好。当你没有能力把握全国市场的时候,我建议你不要在央视做广告,一个只有广告而没有产品在市场上做铺垫的企业,消费者很快就会对它失去兴趣,它的实力也会受到质疑。
适合的媒体具有二重特征:
一是在时空上与消费者的心理距离最短。如墙体广告,对农村消费者来说就具备了近距离的特征;又如不动声色的软文,对文化素养高的消费者来说,距离更近一些;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消费者来说,实物展示的效果就更好。
二是不易被记忆抛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大街小巷,每天都有这样那样的传单在发放。发传单的成本固然很低,但许多的传单被人随接随扔了,只有少量的传单引起了人们的兴趣。那些被扔掉的传单,人们连看都没看,还没有进入人们的记忆,就更谈不上被记忆抛弃了。而相对精致的明信片,或者附送儿童喜爱的卡通图案的宣传彩页,则被人们较长时间地保存了下来。
具备了这二重特征,是最重要的。其他的特征也只不过是这二重特征的演化而已。
4、处理好策划与执行的关系:
前面我们说过,营——其含义之一,就是要打造销售团队。提到团队,我们自然会联想到执行力。
没有任何一个策划方案是万能的。任何一个策划方案,离开了执行也是万万不能的。一些企业,本身有自己的策划。但借助外脑来做策划,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是自己的也好,不是自己的也好,策划本身所带来的效果,才是企业真正的目的。  

 外脑策划的本身,执行力是个薄弱环节。因为执行的人往往是企业的“内部人”,而不是策划者本身。在这里,策划者本身要讲清楚策划的意图,讲清实际操作中每一个环节的意义,让执行者理解,以更好地执行策划方案。而作为企业本身来讲,要明白策划没有执行是万万不能的道理,要明白外脑策划与企业执行是相互支撑的关系,是利益共存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 

5、“营”与“销”不要打架
“营”的目的在于“销”,而销的目的在哪里呢?——是资金回笼,是赚钱。非常的对!我也完全赞成这样的观点。
让我们把这个链条展开来看看:
 
 
 
 聪明的人一定会看出来,上述三种销售结果,第①种情形,没有销售,“营”也就没有结果;第②种情形最为理想,销售规模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企业可以有充分的精力来保证质量、保证售后。从而达到“营”与“销”相辅相成的效果;第③种情形,只带来了一时的红火,“营”本身所追求的长久利益,被“销”早早地吃光了老本,“营”与“销”在本质上成了对头,打起架来了。这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来说,尤为忌讳。所以,要防止过度追求销量和短期利润最大化,防止这样的行为使营销本身闯入死胡同。
浅陋之见,望高人赐教!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