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代表”难道也可以有?


“行贿代表”难道也可以有?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度就两名全国人大代表“贿选事件”作出回应,表示经调查,行贿与当选无关联。(9日新京报)
原市委书记周光全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何帮喜和徐顶峰曾涉嫌因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而分别向周光全行贿写入周案判决书,可以说是铁的事实,这样的代表且不说“贿选”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单就其行贿事实,也应当取消其代表资格。
提名政协委员,选举人大代表,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素质要求,《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如果说何、徐二人的贿选情节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倒可以理解,继续罩着“人大代表”的光环就不能不叫人纳闷了,不用说全国性的,即就是地方的都不够格。
“两人当选人大代表与行贿没有关系”、“推荐单位未提出罢免要求”, 有关方面的暧昧表态,委实让公众大失所望。备受公众关注的“行贿代表”尚且公开袒护,如何让人不怀疑当地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又如何能够指望这样的代表替人民说话,替国计民生分忧?
近年来,为进一步扩大民主,两会委员、代表的产生更重视广泛性,但“先进性”无疑是不该也不能突破的底线。最近有关方面回应亿万富翁当选委员代表时也表示,前提必须是“合法致富”。两名行贿人稳保代表资格,真让人搞不懂,莫非“行贿代表”、“犯法代表”也可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