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岂能给贪污受贿犯罪发免死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项经济性死刑罪名,同时将醉驾、飙车、恶性欠薪加入刑法。此次刑法大修加重了“民生犯罪”,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且提高最低刑期。(见2月26日(人民网))
一直来,最具争议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今日终于尘埃落定。这次条文修改使宽严相济”的原则更加鲜明;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明显加大了刑罚力度。这是符合民意和国情的一次修改,是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安全食品犯罪的修定,深得民心,深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因为,食品安全已经危及到了百姓生活的安危,致使百姓生活惶诚惶恐,食之无措。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非加大处罚力度不可的地步。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性质恶劣的犯罪最高处已极刑,百姓无不拍手称快。它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但对贪污、受贿未列入此次修定,不以定重罪,笔者以为值得斟酌。虽然贪污受贿犯罪不至于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它却败坏党风国纪,从根本上动摇国之根本,涣散人心,让党和国家失去公信力,它更甚于修改十三项经济犯罪。英国17世纪伟大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中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贪污受贿犯罪正是污染“水源”,而不是“水流”。“水源”污染,就是让百姓失去生命“之水”,失去赖以生存的生活“源头”。如此下去,虽然不至于影响社会治安,却让群众失去了生活的信念和方向,这难道不比影响社会治安大局更严重更危险?何况,中国的腐败已经严重侵蚀我党和政府的“机体”,并且已经病入膏肓,因而,不对贪污受贿行为处以极刑,就等于污染了中国的“水源”,再不处以严刑,就意味着对贪污受贿“水源”犯罪的纵容。为此,笔者以为,凡属危害党和政府的贪污受贿犯罪,视职位和所涉资金而定,职位越高或者资金越多,处以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有这样才能切断污染的“水源”,正本清源。
虽然此次刑法修正案对十三项犯罪欲以了严惩,乃大快民心,但对危害党和国家根本的贪污受贿犯罪发免死牌,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