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毒伤百余中国员工不能只有环保组织发声
苹果IPad、Iphone正在中国热卖,但137名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却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苹果公司15日发布2010年的供应链管理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链致残员工。(17日北京晨报)
作为世界知名品牌,苹果明知正乙烷有较强的毒性,却放任其应用于中国供应链,致使137名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致残,这显然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与其品牌形象严重不符,不但情理上说不过去,更违背了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规。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第5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相关条款同时作出了不得隐瞒、欺骗劳动者,不得清退受害者的规定。
然而,面对国内环保组织的调查、质疑,苹果方面先是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如今做出的回应,虽然承认百余中国员工中毒致残是事实,但受害员工“均已得到成功治疗”、“大部分已经返回工作”等却与实际的情况不符,相反受害员工却面临着被迫离职的压力,“不离职得不到公司的赔偿”。苹果方面如此有意识地掩饰真相、推诿责任,罔顾中国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径,显然让人不能容忍。
然而,137名中国员工被苹果毒伤的前前后后,我们却遗憾地发现,数十家环保组织在奔波、呼吁,劳动保障、监督部门似乎偏偏缺席了。倘若平时加强劳动环境的监察、检查,就可以及时发现隐患,这些员工完全可以避免受害;如今他们的维权尴尬,更需要劳动部门的援助。因为是外资名企,或者片面强调给外商宽松的“投资环境”,或者工作作风浮夸,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显然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