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我听说的石野,是对我国法制建设有一定贡献的著名作家。他的文章写的很不错,个人网站办的也不错。他1977年生人,当过海军。我1989年生人,现在还是学生。这样算来,他比我整大一轮。但《石野针对宜昌陈守邦律师委托他人所谓声明的回应》(以下简称“声明”)一文,有些不妥之处,需要进行点评。
石野声明称:陈长期对前妻董珂实暴的铁证如山:一大迭董珂遭其殴伤后进医院治疗的大迭病历和证明,严重的有致腰椎盘突出、其左眼失明、其中鼻梁被年长董20岁的陈打成粉碎性骨折,后经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轻伤。石野从大量事实和铁证上,为董珂这位传统和善良的美丽女性所遭受到的罕见暴力和摧残而深为震惊!
礼泽洲评:他们20006年1月结婚,2007年4月搞司法鉴定,2007年7月到市司法局告、妇联告、省司法局告,(礼泽洲注:为什么没有上法院告)2008年8月生子,2009年7月离婚。2010年7月在派出所内打人。另,有网友称,董隐瞒了婚史,这是对前夫不忠,也难怪人家如此愤怒。所以说,有些事,董未必全告诉你。另,女人的美丽不在其表,而在内心。石野是一位非常老实的作家,对社会上的险恶知道的甚少,所以才犯这样低等的判断。
石野声明称:是为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礼泽洲评:还未经过法院审理,你怎么知道法院不公平、不公正?
石野声明称:陈文指“石野等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并煽动网友转载,致使陈守邦律师的名誉受到重大损害,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石野说:此文系和湖北日报前卫杂志记者共同采访,调查深入,所引事实都有铁证,全文客观、公正;在长达万多字的文章中,用词适中,毫无偏激,并无侮辱和诽谤陈守邦律师之辞;特别是,每处采访都有大量人证物证,无任何虚构事实。
礼泽洲评:婚姻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都可以如此,石野你有什么权利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
石野声明称:石野自知,尽管曾在《南方都市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首都公安报》等多家报刊从事过十几年的政法记者,但在法律常识上,在陈守邦律师等面前,永远是小学生,但今天,石野为陈守邦这位披着律师大衣的大律师说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话,而深为吃惊和脸红!
礼泽洲评:你就是最高法院副院长,犯了法也不成,何况你曾在《南方都市报》《京华时报》《法制日报》《首都公安报》等多家报刊从事过十几年的政法记者。这些想证明什么?
石野声明称:关于“侮辱和诽谤”一词,小学生都懂得其义,但本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中,可以明确告诉陈律师的是,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石野似乎没有以侮弄羞辱陈守邦律,唯一的一次采访双方是在友好的状态之中进行,而且身边尚有宜昌司法局律管科李文彬科长陪同。在石文中,更无粗俗和侮辱之语,有的全是平和、客观、公正之语气。如果陈守邦律师良好“名誉受到损害”,那也只中其对董珂实暴恶行所致,完全是咎由自取。
礼泽洲评:侮辱,不一定治罪。只要将个人隐私公开公布出来,给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即构成侮辱,不一定有罪,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石野声明称:对于所有违背道德和良知的行为,是一定会受到社会和公众的批评和谴责的;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何身份、是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礼泽洲评:2009年7月离婚后,董所采取的一系列动作:损坏私人车辆、登门挑起事端、派出所打人、过街桥头争吵等等,这些都是非法行为。损害后果,董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些你怎么不谴责?你写的文章分明就带有偏袒性。
石野声明称:而他为何没想到,他是怎样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对比其小20岁的董珂实施真正的“暴力”并致其伤残的?!是谁和地方派出所个别警员勾结、不顾年己50多岁的“高龄”驾着豪华宝马车于半夜三更陪同仅仅是其事务所前台接接待员的李炎炎同志将往云集派出所做“笔录”,并最终“合法”的将受尽欺凌的、并为之生育了儿子的前妻董珂关入拘留所的?!真正的暴力呀,是陈大律师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陈律师更明白什么叫事实真相!什么叫证据,什么叫合法守法!
礼泽洲评:婚姻没有年龄限制,家庭暴力是婚内暴力,而非离异以后发生的暴力。陈离异以后并未发生任何暴力,相反,董所采取的一系列动作:损坏私人车辆、登门挑起事端、派出所打人、过街桥头争吵等等,这些都是非法行为。整个事件是有分水岭的,一是一,二是二,你怎么能将婚内家庭暴力与离异社会暴力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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