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西安交大的国家奖与现行法规存在着矛盾——评科技奖励的尴尬


    这些天,很多媒体都报道了我国第一次取消科技奖励的事件。例如,《燕赵都市报》报道(http://news.hexun.com/2011-02-13/127279770.html),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日前发布通告,正式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等200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决定,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这是中国首次因学术造假撤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这一举措捍卫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严肃性。2011年2月,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通告,经调查核实,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所获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记者2月10日从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了解到,对于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撤销李连生等200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决定,西安交大表示欢迎,并称这是学校主动向科技部提出撤销该奖项的申请后,科技部经过严格程序认真作出的正确决定。学校始终坚持严谨治学的传统,并将以此为契机,把自2010年以来开展的“师德学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同时,有报道还列出了事件的时间表(http://www.china.com.cn/news/local/2011-02/12/content_21901952.htm):●2007年年底,西安交大退休教授杨绍侃发现李连生申报奖项疑点,并与郁永章教授、陈永江副教授、林槑教授、冯全科教授、屈宗长教授等在李的报奖推荐书中发现大量弄虚作假内容,向校领导口头反映情况。●2008年初,上述教授向学校提交书面意见。此后,他们向西安交大党委、纪委等多部门同时发出公开举报信,举报李连生造假。●2009年4月,西安交大决定免去李连生流体机械及压缩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2009年12月,西安交大学位委员会决定免除李连生博士生导师资格。●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取消李连生教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李于同年调离西安交大。●2011年2月,科技部发布通告,撤销李连生所获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在很多人为此拍手称快的时候,我却不认为,这对于中国的科研工作是一件非常积极和正面的事件。首先,我要声明,我不懂得李先生申请的项目内容,也不懂得6位教授质疑的问题。所以,我不评价奖励的具体内容是否有造假,因为我没有这个能力。同时,我个人反对科研人员制造虚假数据和抄袭他人的结果,因为这对于科学没有推动作用,是科研人员在自欺欺人。我认为,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不是为了糊口和谋生,而是为了追求理想。制造虚假数据和抄袭前人的结果,是在亵渎自己的理想,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必然会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自己也迟早会感到悔恨的。

有了这些前提,我想,我写这些文字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评价李先生及其行为的个案,而是为了提出我国科技奖励的不规范问题,期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改进。因为这个事件完全是违反行政管理部门自己规定的,是存在着很多瑕疵的。如果,我们的科技奖励制度不能以此为契机而不断完善,那么终将有可能会伤害到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发展。

首先,科技管理部门虽然说,撤销李先生的科技奖励是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西安交大表示称这是学校主动向科技部提出撤销该奖项的申请后,科技部经过严格程序认真作出的正确决定。但是,这其实恰恰违反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63条规定(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22&contentID=13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而根据有关报道的时间表称,李先生获奖是在2005年,6位教授举报是在2007年底(口头)和2008年初(书面),举报给奖励办公室应该是在李获奖之后的60日以外了。那么,奖励办公室仍然受理并于获奖6年后的今天取消奖励,确实是违反了有关的时效规定,不是严肃的行为。这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修改相关时效规定后,在进行撤奖的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国家奖励必须经过严格的推荐和评审,必须在推荐前有5名熟悉该项目的院士推荐,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的。目前,取消李先生的奖励,是否也得到了当时评审委员和专家的认可,也应该听取当年评审委员和专家授予他们奖励的理由。这样,才能不给人们以国家科技奖励是“橡皮图章”的印象,也能证明国家奖励评审委员的工作认真和胜任这个工作。

我并不反对科技行政部门撤销李先生的奖励,这我一定要强调,以免被人误解。我是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和有意抄袭与重复的。

但是,李先生的奖励被撤销,应该合乎科技行政管理的规定,并且应该询问当时评审授予该奖励的委员和专家,从而改进今后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并维护国家科技奖的严肃性。

其实,即使是诺贝尔奖等国际著名的奖励,也有被人质疑,获奖者也被人举报,甚至被认定弄虚作假,但还从来没有人被撤销诺贝尔奖,或者被纠正补充到诺贝尔奖获奖名单中去。这虽然并不完美,但是,这体现了诺贝尔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该承认当时奖励委员会的辛勤工作和尽可能的公正与科学,所以,质疑也必须有程序,也必须有时限。这样的奖励才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吸引真正的科研人员为之奋斗。否则,只能沦为名利的工具和载体,成为科研人员堕落和丧失理想的陷阱。

我不想批评任何人,只谈谈个人对于我国现在科技奖励制度的一个看法,希望能够帮助这个制度的完善。但其实这对我毫无意义,因为我不可能获得国家的科技奖励,没有这个水平,也没有这个条件。就算是个人的自言自语好了。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