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乞讨儿童既要依靠司法又要讲究方法


    文/钟进军

   救救孩子,鲁迅先生曾经呐喊,如今,我们依然要呐喊!

  当大多数中国人沉浸在合家团圆的新年喜悦之中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于1月25日在新浪微博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却在网上网下如火如荼地进行。截至2月8日,微博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已解救6人,另有1000余张网友拍摄的乞讨儿童照片被发布在微博上。

  行动固然令人欣喜,但儿童乞讨现象暴露出的社会伦理和法律体系集体失灵问题却更值得反思。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亦是国家的未来,在中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的今天,这些孩子本该在学校念书,而不是在街上乞讨,甚至被人为地殴打致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特意增加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往,公安机关也曾进行过多次专项打拐行动,亦曾战果累累。和其他领域的专项行动类似,打拐专项行动之后,丑恶现象不久又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既有国家法律在前,又有公安机关打击在后,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原因何在?

  追根溯源,拐卖儿童以及利用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本质上是因为有利可图,儿童成为人贩子手中牟利的工具和商品,对犯罪分子而言,牟利是根本,至于是否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并不重要,因此打拐,重在消除其中的利益土壤,利之不存,怪象乃绝。

  遏制乃至杜绝拐卖儿童和利用儿童乞讨的丑恶现象,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是倡导公众正确地行善。童丐现象大量存在,是因为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理,利用人性的弱点来达到牟利之目的。舆论应该旗帜鲜明地倡导公众正确行善,不恰当地行善在某种程度是在纵恶,好的行为带来的是恶的后果,反过来又会打消人们行善的积极性。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儿童乞讨,但如果有儿童乞讨现象存在,只要两种可能,一种是被拐卖儿童受胁迫乞讨,公安机关应出动;一种是非胁迫性的儿童乞讨,此时福利机构应出动。又比如,地铁禁止乞讨,但此时公众倘若施舍,便是一种不恰当的行善。

  二是建立常态化的打拐机制,加大刑罚力度。发现儿童乞讨现象,公众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报警。施之以“币”,不如施之以“臂”,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否则就是不作为,应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从法律上而言,对拐卖儿童的刑罚从严把握,因为法律罚则的制定,应该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凡是触犯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导致整个社会价值导向下滑以及整体危害性大的丑恶现象,都应该予以重罚。

  三是拓宽救助渠道。既要充分发挥官方现有救助机构的作用,又要鼓励民间慈善救助组织的发展。关于救助资金来源问题,不妨从福利彩票基金中解决。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称,“十一五”期间,中国福利彩票共筹集公益金1133.4亿元,从公益金的使用角度而言,从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救助儿童的专项基金,亦合情合理合法。

  四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被拐卖儿童数据库。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这样的数据库并非难事,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顺应民众需求,为那些被拐卖儿童尽早回归亲人怀抱提供支持。

  另外,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快社会价值体系建设和诚信社会建设亦迫在眉睫。儿童被拐卖受胁迫乞讨现象,是社会肌体病症的综合反映,因而从治理上也应对症下药,否则单纯采取阶段性的应急治理措施,难免会陷入周而复始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