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资源税条例即将于11月1日起全国推行,其中油气的资源税税率最高上调至10%。有消息称,紧随之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即通称的“暴利税”)起征点或将上调。专家分析认为,一旦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获准,则有助油企对冲资源税税负增加压力。对主营炼厂而言,也是利好,或将有利于缓解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压力。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所销售国产原油,对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进行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也被称为“暴利税”,是油企税负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执行的还是2006年颁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企业需要为每桶40美元以上的收入部分,缴纳特别收益金。这意味着,当国际油价在100美元/桶的时候,每桶油中有60美元要被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之所以征收石油暴利税,是因为石油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石油公司在垄断公共资源赚走高额利润的同时,却给下游企业以及公共利益带来损失,需要特别征收暴利税用来弥补各种损失。
但事实是,据有关人士介绍,实际上,国家征收石油暴利税就是为了提高石油巨头的分红比例,继而从新分配油企高额利润。
首先,我们要明确开征石油暴利税的目的。
长期以来,石油三巨头凭借对石油资源天然垄断的政策优势,在经营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其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之高也是“名声在外”。但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人民不但没有能够成功分享其暴利收益,反而由于日渐高企的油价,利益受损严重。因此,开征暴利税正是要提高全民对石油暴利的分红比例,由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将石油企业的高额利润进行从新再分配。
从直接效果上看,征收石油暴利税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征收被视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正是国家利用高额的上游垄断利润去补贴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另一种方式。石油垄断企业的资源收益被国家利用税收的形式征收,再由国家利用补助的方式下发到石油行业的下游消费者,是国家对石油企业高额利润的从新分配。
其次,可以看出,对石油企业征收“暴利税”,正是国家油价改革的保障。暴利税的征收,代表着中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允许垄断行业以国际市场定价作为参照系,获取合理的利润,同时政府以税收手段对垄断企业的盈利进行调节。如此,既破解了这些企业长期呼吁的市场化能源定价机制这一核心问题,也使得垄断企业的盈利取得了“合法出生证明”。
就像英国金融时报的文章中表示,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中国石油垄断巨头不能忘了其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身份,不能忘了它们应当承担的公共职能。
部分暴利税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又从新回到垄断油企手中,暴利税征收以后也没有完全用到普通民众身上。
我们每年都能看到很滑稽的一幕,两大石油巨头,一手向国家上交暴利税,一手又向中央政府索要红包。很大一部分暴利税,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又重新回到垄断双雄的手中。统计数据显示,中石化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获得50亿、123亿、503亿元财政补贴,中石油2008年获得157亿元财政补贴,两家共计高达833亿元。
虽然对于石油暴利税的使用,国务院曾有过明确的规定,一部分返还给垄断石油巨头,用作成品油市场化定价尚未全部到位的成本,另一部分则用于受到油价上涨影响的弱势群体与公益性行业。但由于宏观性强,操作性差,另一部分国家用于补偿受到油价上涨影响的弱势群体与公益性行业的暴利税是否在专款专用,有多少比例用于补贴弱势群体与公益性行业上,公众始终无法看到相关信息。再加上国家每年还要拿出一部分暴利税用于补偿垄断油企炼油亏损。真正能够到达弱势群体手中的暴利税有多少就可想而知了。(相关内容摘自《石油暴利税起征点不应该提高》)
国家发改委出台“石油暴利税”,让人看到了政府对石油行业宏观调控的决心。然而,担忧也普遍存在。公众的担忧,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从石油暴利税的征收动机来说,无疑还是为了遏制垄断暴利、补贴消费者、增加公众(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福利。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共同佔有的稀缺资源,石油的“经济租”(经济权力带来的超额利润)应该由政府拿走,而非企业;而政府拿走的这部分利润,必须“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在石油暴利税的征收、使用以及对消费者的补贴之间,还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也缺乏暴利税“专款专用”的规范管理。因此,为了与“国际接轨”而征收的“石油暴利税”,如何在补贴消费者上及早与国际接轨,便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命题。
民众更关心的是,如何使“石油暴利税”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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