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前任县委书记、县长复出是谁的悲哀?


2011122,新抚州网新闻披露,“传发生拆迁自焚事件江西宜黄县前县长苏建国复出,出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这是宜黄事件后首位官员出任新职。”随后网上称宜黄县原县委书记邱建国也已出任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中国网事”记者登录抚州市公路网,看到“领导介绍”一栏注明:“苏建国,研究生学历,现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宋东方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证实,1122,经抚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票决通过,提名邱建国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1129抚州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对两人进行任命。(20111205新华网

每次问题官员复出,几乎都会引发议论如潮。特别是当今这个政府大力倡导舆论监督和力挺网络“灌水”、“拍砖”的年代里,广大网民更是大大增强了指驳越严的督政热情,增强了对于民主政治和社会法制的敏感性,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拨乱反正”旷世创举。从呼和浩特市副书记被追认烈士的质疑到河南信阳新县计生委主任醉酒死亡后被记三等功的全盘否定,从西丰县超牛书记拘捕记者被撤职到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段春霞二次任职的二度被撤职,这几乎都是网络舆论的功劳。但对于此次宜黄前任县委书记、县长复出的议论,我想是不可能有什么具体的效果的。

无论是《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公务员法》,均有免职与撤职之规定,但免职不同于撤职。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而撤职是具有惩戒性的,被撤职者一般已被查明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罪行。所以,作为处理措施的免职并不妨碍被免职者出任他职,而作为处分措施的撤职则意味着被撤职者在短期内不可能再任新职。

再来看宜黄拆迁惨案发生后对宜黄前任县委书记、县长的处理:2010910日,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后有一人死亡。916日清晨,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欲赴京接受媒体采访,在昌北机场遭到时任宜黄县委书记的邱建国率队拦截,最终未登机,此事被微博直播。918凌晨,其中一位伤者去世后,以时任宜黄县长苏建国为首的数十人在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上述一系列恶劣事件引发舆论狂潮。918,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称,已于前一天晚上对邱建国、苏建国作出处理决定,认为二人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但1010,江西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消息,只宣布对二人免职消息,并无调查结果。

由此可见,抚州市以及江西省委都未做出过对宜黄前任县委书记、县长“撤职”的处理决定,而对外宣称的“立案调查”也是无果而终。因而当时就为此二人的这次复出做好了铺垫、埋下了伏笔。如此良苦的用心之下,单凭一个网络的质疑又岂能将其再次拉于马下?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群众的声音才是真正的民意、尊重民意才是真正的和谐;干部任用是一个信号,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但设若按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哲学与推理,免职官员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后,难道还不能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吗?况且,抚州市委、市政府对邱建国和苏建国受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安排任职,并没有违反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完全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才作出的任命决定。如此的无懈可击与严丝合缝当中,质疑除了为自己徒增一些烦恼以外,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吗?

部分网民认为,邱建国和苏建国被免职的原因非同一般,当时说“立案调查”,至今没有结果,这是对民意的亵渎,是公众不满的主要原因。笔者却不这么认为,当时惨案发生后,抚州市及江西省委是先说的“立案调查”而后才做出的“免职”决定。这种程序上的部署与安排,已经表明了调查结果依然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而在抚州市及江西省委的眼里,“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大抵也属无稽之谈的范畴而已吧!

诚如发生自焚与血案后钟家的代理律师王令所说,宜黄县委书记和县长被掀于马下,“这一结果是舆论与民意的成功。可终究这个事件,是个悲剧,让我兴不起半点高兴的味道。”而现在的结果表明,这一“悲剧”当中,舆论与民意并未占据上风。——要怪就怪舆论的不彻底和民意愚昧吧!——3人被烧成重伤,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如此重大的事件当中,舆论为何要止步于“免职”?民意为何会满足于“免职”?

邱建国和苏建国复出,组织程序无错,多议无益。但该事件留给世人的思考却是多方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舆论也好,民意也罢,事前多学习一点法规与常识,终归要比事后空发一些无奈的愤懑要好得多!

(李吉明2011125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