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使你不差钱


  2006年1月25日,刘某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年交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20000元,现已交纳4年,共计人民币4320元。今年3月底,刘某因为经济原因,刘某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额保费4320元,并支付滞纳金,但保险公司却答复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仅2600元,刘某不解,明明向保险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代理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要回答刘某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谈起。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故而,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

  通俗一点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

  一是准确理解和吃透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其一,一般意义上的现金价值是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一种现金价值。一般来说,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象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

  其二,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较多,所以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最少二年以后才具有现金价值,交费不满二年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几乎为零,一般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换种说法,我们有可能更好理解一点: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可支付,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交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比如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7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7年1月1日交清,当时即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7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交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8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的情况之外,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一句话,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也可以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是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

  二是怎样巧妙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才能不差钱?

  其实,从保险产品的本质属性和保险的功能来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还是一种防御和转嫁各类人身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保障是其最主要的的功能,而理财功能只是后来保险产品衍生的一种附加功能,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且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像现在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保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障性产品原则上不能单独承保,一般都附加在新型投资型寿险产品之上进行投保,所以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怎样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理财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笔者以为,寿险理财不差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至为重要。

  首先,保单失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寿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投保人盲目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保户所交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

  其次,如果投保人处于经济原因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应缴保险费,完全可以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保费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对于只是暂时产生经济问题,但一段时间后仍具有缴费能力的投保人而言,自动垫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缓冲”方法。

  交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展期保险较为特殊,它指将现金价值仅用来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计划。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通常保费较低,则该方式下死亡保额可保持不变,保障期限较长,但其他保险利益可能受损。因此,展期定期保险比较适合长期经济困难同时又特别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如家庭支柱)等。

  还有,如果客户只是一时资金紧缺,两年内无法缴纳保险费,可以单方面采取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效力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处于终止状态,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同于保单失效,保单效力终止的好处在于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时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这种做法惟一的缺陷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受到一些约束。

  最后,投保人还可以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或者具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申请贷款。一般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人寿保单向投保公司或者签约银行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一般贷款额度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80%,在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后,保险合同承诺的保单责任依然有效。保单借款的程序较银行贷款简单,借款利息的计算参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上发放,贷款期间要求不超过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应及时还款,否则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等不利后果。

  从理财的角度来看,以上措施只能算作应急之举,对投保人无法完全达到零损失,对消费者来说损失掉的不仅仅是机会成本,还将面临无法享受保险投资的复利效应、保障降低甚至人身风险裸露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是治标不治本之策,笔者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都要靠自己分析好自己当前的需求,权衡好需求和能力的关系,不要盲目跟风才是上策。

  注:本信息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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