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人格
公民的独立人格取决于公民的经济独立,没有公民的经济独立,就没有公民的独立人格。
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国家的财产越多,则越表现为“无限政府”,在“无限政府”的社会,必然形成“权力崇拜”,而“权力崇拜”的对应物乃是“特权社会”。在“特权社会”,人们为了获得权力而不择手段,买官卖官是最直接的表现。当人们一切听命于权力的时候,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必然减少,一个社会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也难免受到影响,更不用说那些投机取巧的人了。
那么,特权社会最大的敌人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财产权。
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财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工作已就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这意味着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利归于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见,财产权是象征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政民主的亲密伴侣。
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到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因此,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即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在这一点上,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宪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政是确保公民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