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新政细节出“魔鬼”


  10月24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旨在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作为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该《补充通知》既是6月7日银监会“银十条”的加强版,又是10月12日国务院“财金九条”金融部分的落实版。

  对于近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而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新政”,我们首先要给予肯定。因为,无论是针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的硬性规定,还是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的优惠核算,亦或对商业银行增设营业网点的放宽等等,客观上均会激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从而相对缓解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

  但是,如果对一系列“金融新政”细加琢磨,就会发现其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质上亦不具有可操作性,势必难受成效。

  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真正落实,最终必须体现在“数量”、“成本”以及“通道”三方面——亦即是说,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融资总量要增加,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融资成本要降低,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融次通道要更加顺畅。且与“数量”和“成本”相比,“通道”的顺畅与否更为重要,因为没有“通道”的支撑,即使融资总量能够增加,融资成本也不一定能够相应降低。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量并没有降低,相反其贷款增速却一直高于大中型企业。例如:2010年针对小企业新增贷款同比增长4771亿元,增幅高达35%,贷款余额7.55万亿元,同比增长29.3%,比同期大中型企业分别高出16个百分点和11.5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小企业贷款增加8659亿元,其新增贷款部分已基本与大型企业持平、略高于中型企业,同比增长25.9%更是远高于同期大中型企业。

  令人吊诡的是,在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持续增长、且贷款增速远高于大中型企业之时,为何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反而更加突出呢?

  当然,此种反常情况的出现,不排除部分小微企业因遭遇出口恶化、成本企高、以及参与金融投机所导致。但是,就信贷环节本身而言,却却是因为信贷“通道”的不够顺畅,并由此导致在信贷总量增加的同时,信贷成本不仅没有相应降低、反而高速上升。

  表面上看,近年随着相关金融领域准入的放宽,一批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大量推出,为小微企业贷款增加了便捷通道。但是,从实践层面看,这部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的同时,却在更大程度上推高了小微企业信贷的成本。以2010年贷款余额已达8931亿元、小微企业占半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例,担保公司一般要在银行实际贷款利率基础上再加2.5—3.5个点,且在贷款额度上再扣押20%作为所谓担保金已成为潜规则。如此,我们不难测算,如果一家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贷款100万元,担保公司扣押20万元作为所谓担保金(违规以充作资本再循环),当下银行给出的实际贷款年利率(比基准贷款利率要高)一般在8.5%左右,担保公司另加2.5%—3.5%,则年付利息11—12万元才能实际使用贷款80万元,该小微企业贷款100万元实际年利率将高达14%—15%。与担保业的谋利水平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亦毫不逊色,其往往通过利息、管理费、档案费等方式拆解,将部分年利率高于30%的小额贷款进行表面合法化,以躲避“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硬性规定。而即使一家小微企业能够直接从银行贷款,其表面成本亦要高出大中型企业贷款2个百分点左右,如果再算上一定的“公关”隐性成本,当下的贷款年利率亦往往高达11%左右。

  之于实践层面而言,小微企业即使能从银行直接贷款,其实际利率支出要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3倍。而如果通过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其实际利率则已接近民间一般借贷利率,而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贷款,其实际利率则往往与民间高利率相差无已。这种与相关部门“善愿相违”结果的产生,一方面可能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业务仍然过少有关。另一方面却与部分银行的监管缺失直接相关,在许多地区,当地部分银行管理层早已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形成利益捆绑,甚至本身就是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背后股东,这就使得部分本来可以直接向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遭到从时间、额度到相关手续的刁难,最终不得不以高出近一倍、甚至数倍的利率支出,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或直接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由此可见,催生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症结,不仅缘于信贷“数量”的相对不足,更缘于信贷“成本”的真实偏高。在这种真实偏高的成本之下,小微企业即使能够贷款成功,其之于企业的发展而言,亦仅是艰难生存或逐渐萎缩。

  那么,小微企业在真实信贷融资的不顺畅之下,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呢?亦即“财金九条”第三条“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之于现实层面而言,这明显不具备可操作性,以“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为例,对于年产值普遍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谓是痴人说梦;至于“吸纳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其机率基本仅有万分之一。而对于“通过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融资”,以目前国家层面唯一认定合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来说,“持续两年盈利、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要求,举目全国近千万家的小微企业,合规者可谓寥寥无几。

  在我国银行业“利差保护”过于严重、且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的情况下,任何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新政”,均注定难受成效。推出而不真正给予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在资金受限、只贷不存、税费过多的情况之下,其只能附身(或变相)于银行业的庞大身躯以谋取利润,本质上的竞争根本无从谈起。而且,如此不但可能滋生银行业的系统贪腐,更会真实推高小微企业本就高企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