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破产 相得益彰


 兼并破产   相得益彰

    原载19931228日《深圳法制报》。

 

  在中国,有关企业兼并问题,一开始就与企业破产问题联系

在一起,并且是为了掩盖企业破产问题,取代破产处理办法而提

出来的。

  1958年,搞“大跃进、共产风”,盲目办厂、盲目上项目。

1959年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猛增到31.8万个,到1962年陆陆续续垮

38%,剩下19.7万个。那垮掉的12万个企业实际上是已经破产

了,但当时意识形态上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企业破产”一

说,于是就叫做关停并转。其中所谓“并”者,无非是按指令性

计划,将濒临破产企业强行并到盈利企业中去,以穷吃富,属于

行政方式的企业合并行为。

  十年改革开放中,企业的市场意识开始觉醒,企业兼并逐渐

由行政方式向市场方式过渡。问题的提法有很多变化,但有一点

是没变的,即兼并动机中占主导的因素,仍然是为了掩盖企业破

产问题,取代破产处理办法。有的宣传品直截了当地说“企业兼

并比企业破产制度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兼并实际上并不可能取代破产。

兼并应是兼并者对自身利害得失权衡之后的一种自愿选择。在10

家濒临破产的企业中,也许有56家或78家能够被别的企业兼

并。但总难免那么一两家企业无人问津,嫁不出去,最终逃脱不

了破产的命运。显然,企业兼并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是不可能相

互取代的,只能各司其职。凡是关心市场经济、企业竞争、优胜

劣汰和产权交易的人士,都不能不同时悉心研究兼并、破产以及

二者的关系问题。

  企业兼并与破产制度虽有明显区别,但是它们在推动市场经

济发展的作用方面,却有着许多相通之处。

  首先,二者都是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

  其次,二者都是生产要素优化重组的重要途径。

  兼并制度与破产制度不仅有共同的作用。二者之间在运行过

程中还能产生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

  一方面,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保证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企

业破产制度的鞭策力量,将促使优势企业在兼并市场上积极而又

慎重地作出决策。它要仔细地权衡得失,准确地掂量自己的实力,

把握市场的走向。如果在兼并中作出了错误的抉择,也有导致自

身破产的危险。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将兼并机制引入企业

破产处理过程之中,可以减少破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震动。

  在实际操作上,兼并与破产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为兼

并者提供了两个可以选择的方案:如果你找到的对象没有很重的

债务包袱,就尽快把它兼并过来;如果它负了很重很重的债,你

又不愿意承担这个债务包袱,那就不妨稍候数月,让它先办理破

产宣告手续,通过破产程序处理不能清偿的债务,你可在破产财

产拍卖的关键时刻把它买下来。这时的价格往往格外便宜,又不

必为它承担债务。

  总而言之,破产前的兼并和破产后的兼并,各有利弊。对于

诸如此类的种种难题,只有那些既通晓破产法、又深知兼并奥秘

的人,才能作出最高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