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一、医疗期的定义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医疗期待遇/工资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待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b、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d、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
附:医疗期期限及其计算方法表
实际累计工龄 |
在本单位工龄 |
医疗期期限 |
计算周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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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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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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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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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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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