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2005)前,本人参加某会议,某省一人大中层干部某某某(以下简称“某”)与我相熟,会下聊起1983年严打中的几件事。我一直将它放在“百宝箱”中从未示人。今天想想离开1983年严打已经28年了,抗战才八年,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也才20年,今当可以评价了。而且,时下打黑实为严打之延续,各地形形色色的打黑正在开展,总结一下严打的利弊得失,使它走上法治转道实属必须。内容是事后回忆,略去了诸如死刑数量这样“敏感”的内容。
(1)此人不杀还杀我呢?
某日,政法委员会讨论案件,某为记录。书记迟到了,他进得屋来,把军大衣向后一甩,后面的人马上毕恭毕敬地接住。就听书记问道:在讨论什么案子?一位前来汇报案情的审判员答道:父亲强奸女儿。没等汇报者说完,书记就说:“杀,这人不杀还杀我呢!”(意思为,这个人不杀掉难道还杀我吗?)其实案情是这样的:据犯罪嫌疑人自首称,十多年前与女儿发生过性关系,现在女儿早已结婚生了几个孩子,在严打中因害怕而自首。既然书记已经说杀,没人敢说不,人就这样杀了。我听后认为此案不仅涉及罪大罪小的问题,还可能涉及有罪无罪的问题:女儿是否成年?是乱伦还是强奸?从事发时女儿已经生了几个孩子的情况看,很有可能已经成年,乱伦的可能性极大,是道德问题。
(2)回头看
在严打中,各省比赛杀人,因为杀人多表明与上面一致,觉悟高。结果将看守所里该判7—8年以上的人都杀了,还是觉得不够,但是又不能把看守所里的人都杀了,怎么办?于是就来一个“回头看”——将数年前判过的案子重新疏理,将所谓重罪的都杀了。结果是,1983年9—12月份杀的人比1949年以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杀掉的人还要多,1984年比1983年杀的人又要多得多。具体数字只好略去了。我认为单单从“一事不得再理”的法治原则来看,死于“回头看”的均属冤魂。
(3)哪个庙里没有屈死鬼?
1983年严打时,某刚进法院不久。一次在一个50平米左右的房子里开会,他问刑庭庭长,(本庭)今年杀了多少人,庭长环视会议室说:反正这个房子里站不下。某又问道,杀这么多人难道没有冤死的吗?庭长轻松答道:哪个庙里没有屈死鬼?某心里嘀咕:难道你就不怕冤魂缠身?看来那个庭长的司法良知、包括人的良知已经丧失,杀人杀到麻木,不分冤与不冤,当不当杀。某接着说,这个庭长后来死于“一个字病”。
(4)(丁?)木匠冤死案
故事主人公的名字事后“回录”时略去,免得太具体了惹麻烦,六年后已经忘记,好像记得姓丁,只好对冤死者不恭了。严打时常州发生一起杀人案,将犯罪嫌疑人某某抓来,将他放在四个嫌疑人中让一个老太辩认,老太指证某某,某某不承认,遭严刑逼供。某某知道在此风头上自诬必死无疑,因此死也不承认,结果被打得不成样子。办案人员逼不出,也累了,就对嫌疑人说:有人指证还不承认,真是顽固。这样,我们叫警犬来扑,如果扑到您怎么办?嫌疑人因确实没有杀人,底气十足,满口同意,扑到就认罪。于是警察将四个人放在一个房间里,牵来警犬,警犬上来毫不犹豫地扑向某某。某某一下懵了,心想,看来老天要我死,不承认还得挨打,只得承认杀人。后来,真凶在上海因他案落网,坦白在常州杀过一个人。经调查,与前案相符,某某始得昭雪。警犬为什么出错?原来杀人犯偷过一个木工的车子,并将车子丢在了杀人现场,警察将这辆车子的坐垫作为比对物。结果这个坐垫上有明显的木工的气味——因为某某恰好是车子的主人,那个丢了车子的木工,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结果相关人员受到行政追究。真相清楚时经办此案的刑庭庭长已经到省里工件,这是一个很有责任感的老革命,他在各种压力下自缢身亡。也算是一命抵一命。悲夫!此制度之罪也!即使该死,也是刑讯逼供的公安。设如法律规定警察必须出庭接受质证(是否有刑讯逼供),设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就不会有此悲剧。再设如当年逼死人的公安受刑,也不会有今天层出不穷的“嫌疑人死法创新”。可惜的是直到今天,权人、包括被仇恨迷了心窍的人,还是将刑讯逼供的警察当作“好心办错事”的人,没有把他们当作罪犯,严重的罪犯、甚至杀人犯。当然,就本案而言,法官也有他的责任,在证据链的判断上存在疏漏:警犬扑某某只能证明他与车子存在逻辑关联,并不能证明他是杀人犯,中间缺少一个逻辑链条:车子与杀人犯之间的关联。当然,祸首还是警察,他使用的比对物不当,他利用了嫌疑人“快速脱罪”的心理,使用错误的比对物制造冤案。
呜呼!司法非法,何来法治?法治不存,人命焉附?
严打亲历者话第一拨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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