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27地铁追尾事故”调查组在10月6日发布了调查结果,同时通报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分析了一系列失误及其发生过程,然后“依照有关规定,1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给予申通集团地铁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运营副调度员施瑾留用察看一年、调离调度工作岗位处分;给予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调度长汤志华、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阔康、申通集团总调度所副主任朱利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申通集团运管中心副总经理兼总调度所主任戴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地铁运营一公司老西门站值班员贝宇、地铁运营一公司总经理朱效洁、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沈建强、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总经理王育才行政记过处分。申通集团副总裁兼运营中心总经理邵伟中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申通集团总裁俞光耀、申通集团董事长应名洪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事故的成因分析自有专业人士经过专业分析得出,这里隐有疑问的是“依照有关规定”,不知到底是什么规定?
从处罚内容来看,都是行政处罚。通常行政处罚适用于单位内部,比如公司对员工做出。假如此处罚是由申通集团做出的,那么至少从形式上是没有错的。但是,处罚是由调查组做出的,也就是高于单位的。还有一种情况,国家公务员系统也可对公务员做出行政处罚,但申通集团属于政府机构吗?对其员工的处罚适用国家公务员处罚吗?
正如调查组的结论,“9.27地铁追尾事故”是一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是一次公共安全事故,如果仅仅以企业内部处理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将难释公众之疑。
国家在公共安全法律方面是否尚有缺失,不好妄加评论。但对公共事件的“官本位处置”而不是“法本位处置”却在此事件中彰显无疑。这才是国家和社会的危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