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中成功争取到女儿抚养权
作者:大庆优秀律师林桂英
代 理 词
审判员: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原告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刚才庭审调查的情况和本案争议的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关于离婚。
因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都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故请求法庭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的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代理人就不再展开。
二、关于双方女儿张浩的抚养归属。
代理人认为,双方女儿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为此,应综合考虑女儿自身的年龄、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女儿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因素。
1、从年龄来看,张浩2006年2月6日出生,刚刚2周岁。从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更需要母亲的呵护。对母亲的爱是无法割舍的。如果失去这种爱,不但对母亲来说痛彻心扉,对孩子来说也是终生的伤害。
2、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来看,张浩自出生以来,一直是原告父母实际抚养,原告也非常喜欢女儿,处处呵护有加。张浩已经形成了与原告父母及原告共同生活的习惯,也熟悉这样生活环境。这样的环境属于张浩一贯以来的生活习惯,也有利于张浩今后的成长。
而反观被告,他因自身性格原因,平时基本不带孩子,与孩子极不亲近,关系疏远。并不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共同生活周边邻居的证言、双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社区所出具的证明等加以证明。这些证言和证明因均由贴近双方生活的群众和社区所出,且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足够的可信性。请求法庭采纳。被告一再称,陈星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双方有深厚的感情,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合。也与双方生活中的群众的说法不相符合。请法庭明查。
同时,从双方在派出所所签的《临时协议》也可以看出,女儿晚上是不随被告过夜的,要送回原告及原告父母家,可见,女儿平时的生活、过夜等离不开姥姥姥爷和原告。
3、从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张浩的成长和受教育来看。显然,本案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良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女儿的成长和受教育。同时,原告本人非常喜欢女儿,且没有任何不良习惯,也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女儿的义务。再加之,原告的父母也承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提交了证据)和足够的精力,来帮助原告一起共同来抚养陈张浩。
而反观被告,因没有工作,谈不上经济的持续能力。光有股份分红,但随着女儿的成长必将远远不够。同时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相当部分不真实,(刚才代理人在质证的时候已经一一指出)承诺的事项超出了被告父母自身的承受能力。可见被告没有足够的能力保障女儿今后的成长和教育的。
另外,必须要指出的是,原告的父母与被告的父母有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原告的父母同时也是张浩出生以来一直的抚养和照顾人。他们的承诺有特殊的意义在内,并有足够的理由令人信服。而被告的父母因不曾与陈星共同生活,其承诺没有足够的理由令人信服。
4、被告称原告工作忙碌不适宜抚养女儿、隔代教育不利于女儿成长。被告又称其本人不可能再有孩子、其学历较高适合抚养女儿等。均不能让人信服。
首先,原告虽工作繁忙,但都是为了家庭生活地更好。工作忙碌与照顾抚养女儿并不冲突。其次,女儿归原告抚养不等于隔代教育。原告的父母是帮着原告一起共同抚养女儿的成长。最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能再生育。且高中也不是高学历。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女儿归原告抚养显然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长和教育。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应予离婚。双方张浩归原告抚养充分考虑了女儿今后的成长教育和生活习惯,请求法院支持。双方共同财产不多,请求法院依法平等分割即可。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律 所: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律 师:林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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