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听证”是民主与文明的进步
日前,乌鲁木齐市政府颁发《乌鲁木齐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权力,公民凡被罚500元以上可申请听证。(见10月14日《乌鲁木齐晚报》)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听证会制度的发展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有助于公民了解自己的权益所在,并拿起法律的武器适当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证会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进步的标志。
时下,听证会层出不穷,什么水电调价听证会,信访听证会,房价调控听证会。这个听证,哪个听证,都是政府主持召开,而今天乌鲁木齐颁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乌市政府赋予受罚当事人听证权力,公民凡被罚500元以上可申请召开听证。这一举措说明乌市政府充分发扬民主,让公民在被罚的情况下,还有知情权和表达权,这不但是一种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更是让公民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举措。这样的形式虽然与以往的听证会没有什么两样,但性质却大有不同。前者是政府欲求民众参与和监督,以达到某种意向利益一致,后者则是受罚当事人行使公开公正公平的捍卫合法权益透明度的权利,这样“规定”不可谓不好。
此前,公民莫说是被罚500元,就是上千上万元,也只凭行政部门说了算,这并不是受罚者完全认罚,也不是没有这个行政法规,那个处罚条例管束,主要是受罚者一则耗不起时间,二则没这精力,三则没有这样宽松的说话条件,因而只有“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现在乌市出台这一规定,不仅让受罚公民知道错在何方,也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有了这样的行政规定,如此的听证会,笔者相信,一定能开出别样的效果,另类的收获。因为,行政部门能给受罚者以权利申请听证,就一定要先做到处罚的公正合理,反之政府不是召集听证会来打自己的耳光?既然如此,即使受罚者申请或者不申请召开听证会,也能从处罚中感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正廉明,罚得口服心服。乌鲁木齐市颁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魅力,笔者以为也正在于此。
虽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给了受罚人以保护合法权益的机会,但笔者希望不要被“歪和尚”念错了“真经”才好。因为前不久网络上晒出成都有四名“价格听证专业户”,其中一名老妇竟然十九次参加过各类听证会。如此“被”听证,还能保证听证会的作用吗?因此,我们希望乌市听证会能真正还受罚者一个“听”的教育;“证”的机会;“会”的洗礼。让听证会真正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