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信息基础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人不赞成使用“收入分配”这样具有没有解释任何事实真相且极具误导性的概念,对此本人主张使用“收入分布”替代之。不过,语言已经被滥用,为了适应大家的一般用语习惯,本人暂且勉强使用“收入分配”这个概念。与收入分布意义近似的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收入决定”,即在一组要素投入生产,产品销售以后的销售收入将在产出贡献者中进行分享,分享的比例如何经由演化出来的规则的引导而被确定,就是收入决定。

  “合作如何可能?”,更一般地,“社会如何可能?”被认为是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然而这一问题迅即被转化为关于如何“分配”合作产出的问题,甚至在转化为博弈问题,以何种比例分割从天而降的一定数额美元的问题。简化和抽象是科学研究所必要的步骤和方法。正如地图如果不是简化和抽象的话,一个一比一制作出来的还原真实的“地图”有什么用呢?但是在抽象和建构模型来研究社会科学的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防止陷入智力游戏陷阱。的确,最后通牒博弈很有趣,而且也能得出许多有缺的结论。但是最后通牒博弈或其各种改进版存在的一个致命缺陷是,那等待分配的一笔从天而降的财富的来源(无数多种可能原因及原因组合)被假设掉了,这样的抽象和模型构建对于合作如何可能的问题究竟有多大的助益?

  所谓“分配正义”问题,绝不是一个不问历史不问资格,任意取一个连续事件的某个时点开始分析协议如何达成就可以得出有意义结论的。收入分配的问题表面是就一个合作产出达成分享协议的问题,实质上或更大程度上则是归因问题。就一组要素合作,成功地合作,产出全卖出去了,销售收入如何在贡献者之间做出“公平”的分配,这个所谓公平正义问题,折磨着无数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的聪敏头脑。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一种貌似非常科学的边际分析是一个误导。因为分析n种要素x1,x2,x3,……xn合作,产出为Y,试图进行产出Y的归因分析的时候,根本得不出任何代表性企业的“代表性规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归因问题更有意义的考察是价格机制的运作。分配正义的问题必须转化为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有效的价格机制首先是一个证伪过程,因为没有任何科学规律可以事先确定时点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为几何,于是价格机制成为一个寻找错误(正确)价格的一个证伪过程。更重要的是,归因问题是一个更长时期的演化问题。比如说土地和房屋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关于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观念则是一个长期文化演化的产物。休谟指出,社会规范可以慢慢进化,“关于占有的稳定性的规则也来源于人类约定,它是逐渐出现的,并经过一个缓慢的过程之后获得了效力。”(人性论,下,531页),有了财产权以后,便产生了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发生了财产权、权利、义务等观念。而正义本身,同样起源于人类协议,休谟说,“这些协议是用以补救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某种不便的”(人心之自私、财产容易转移,结合导致的稀缺性)。休谟其实是说,天使组成的人类不需要财产权。理性作为核准正义的尺度是不适宜也是不可能的。我们看休谟如何说财产的稳定之所以被文明社会确立,并不是理性使然。“所有物必须稳定的那个一般规则,不是根据特殊的判断而被应用的,而是根据必须扩展到整个社会的,不能由于好恶而改变的其他一般规则而被应用的。……是不知不觉地逐渐形成的。”(543页)作为合作要素之一,财产如此这边形成。在运用财产的时候,价格几何,又如何有充足的理由经由理性的思考而得出一个正义的解决方案呢?万无可能。于是我们还得求助于一个证伪主义检验过程,即市场中无数谈判决定。这种谈判的解,凝结了无数信息,其中包括不在理性判断之外的传统和习俗。

  合作如果发生了,那么一定存在关于收入分配的合作解。这个合作解即特定时点的分配方案。这些方案表面上是当期理性的结果,其实则隐含许多不同时间尺度的解决办法和合作智慧。关于如何分配才正义,所谓分配正义的问题,必须转化为其他问题。即在一个演化范式下,合作产出是如何分享的分配方案,是许多不同时期“协议”的产物,绝不是任何模式化分配(见诺齐克,2008)方案所能解释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等级分配?都是肤浅观察后的肤浅结论。我们需要做的是,扩展合作产出分享归因时的信息基础。分享方案的一部分决定源于长时期文化演化决定的,一部分是近期证伪检验的结果,最终达成的方案必然是多种归因线索的结果,因此必然凝结着远比当期理性给出的任何分配方案跟多(有利于准确归因)的信息。

  在谈所谓正义、收入分配、分配正义的时候,我们提醒人们更多关注对合作产出归因所需的信息基础,这就是本篇文章所要说的核心。我们需要的是扩大这种信息基础,而不是任何理性分配方案的辩论(按资、按劳、按姿色、按等级、按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