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的官司又有了新进展:北京海淀法院再次判定爱帮网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内容属于侵权行为,大众点评网胜诉。北京海淀法院判定大众点评网享有点评内容的著作权,爱帮网一直以来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上内容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设定的免责条款,依法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爱帮网从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大众点评网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大众点评网2.5万元的经济损失。
此案作为生活类网站中的焦点案件,在经历了3年多的轮回诉讼,引起了许多媒体及业内人士的关注,尽管爱帮网仍然一副“委屈”的样子,声称“重新整理材料提出上诉”,但随着不久前公安部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恐怕爱帮网的“黄粱一梦”要醒了。
爱帮网被起诉的原因
在2007年年底,大众点评发现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转发来源于大众点评网132家餐馆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大众点评网随即函告爱帮网立即删除侵权内容,但爱帮网复函一方面承认自己从大众点评网抓取了商户信息,但另一方面则以自己是生活搜索站点,展现和组织方式与通用搜索引擎类似,并且标示来源为由拒绝删除。
沟通未果,大众点评网也曾多次试图采用技术手段,封了爱帮网的抓取IP,但后者还是不断变换IP到大众点评网抓取内容。最终迫于无奈,大众点评网于2008年4月份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相关法规已经明确
看完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的纷争,我特地去查了下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意见》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相较以往的一般性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意见》规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在2009年9月大众点评网起诉爱帮网的审判中,法院已经对垂直搜索的这种行为做了界定:垂直搜索网站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使用,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否则,其提供的具体形式的垂直搜索网站则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看,爱帮网采集他人网站内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空子可以钻,而且这种做法也会受到业内人士和网友的鄙夷。倘若真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执行,恐怕爱帮网的CEO已经有了牢狱之灾,不能回家过春节了。虽说罚金仅有2.5万,但对于爱帮网来说,这2.5万当作炒作成本也罢,当作买个教训也罢,还是踏踏实实做产品吧,靠相互诉讼来炒作自己的行径实为不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