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分数已经出来,但是仍然没有在网络中提交(所以同学们还查不到成绩),因为要等一位辅修同学的期中作业,看看这个人的素质值不值得他/她(因为ta似乎从来没有来上过课,所以不知道ta是男是女啊!杯具)通过这门考试。下面是考试题目,题目的最后是最近评卷的一点感想。因为时间有限,就不再单列参考答案了。
2010年秋季学期《经济社会学》开卷考试试题
一、简答题
(1)请举例说明商标或品牌应对了哪些经济问题,形成了哪些社会制约机制?【15分】
(2)既然根据贝克尔的歧视概念,歧视意味着为了某种特定的偏好让渡一部分收益,为什么歧视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15分】
二、分析题
(3)请画图说明让代理人获取剩余收益的做法,可能导致生产量低于理想水平。并分析为何这种做法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比较常见?【20分】
(4)以下是云南泸西县煤矿爆炸案的媒体报道片段,阅读并回答后面的问题【20分】
【某报社】:2010年11月18日9时左右,泸西县发生一起因煤矿越界开采引发的刑事案件。据介绍,被越界开采一方跃进煤矿负责人郑春云一伙约80人携带管制刀具等乘车到小松地煤矿,下车步行至小松地煤矿地面上的一临时工棚时发生爆炸和枪击,造成9人死亡,48人受伤。
跃进煤矿是郑春云在一个月前从李某处接手的。与跃进煤矿直线距离约一公里的小松地煤矿,是1993年开办的,当时设计时与跃进煤矿是一个矿,1999年才变更为两证、两矿,现为王建福承包采煤。
据知情人士说,郑春云在今年10月19日接手跃进煤矿时,王建福发现小松地煤矿所采的巷道已越界至跃进煤矿,为避免发生纠纷,于是自行炸毁至界线处。
据了解,炸毁当天,国土部门、小松地煤矿和跃进煤矿3方都下到巷道认可。但是第二天双方要在国土局正式确认时,郑春云又不同意了,要求王建福在20天内将炸毁的巷道修通再进去查看确认。后来,在中证人的劝说下,两方又在11月15日到国土局进行了一次调解,中证人也同意在18日最后再进去确认。
……
【某报社】:王贵生说,之前郑春云就已经接到王建福的电话,要他于11月18日到小松地煤矿下井查看两家关于煤炭资源纠纷的情况,因为担心两煤矿交接处煤层被开采成两层后会造成人员踩塌受伤,郑春云便叫上了一些自己的弟兄和工人,“一部分负责下井,一部分负责在井口看守,一部分和王建福谈判。”
9时许,车到小松地煤矿后,郑春云告诉王贵生,先看看小松地煤矿井下越界的事情,再去陡凹子煤矿和王贵生谈买煤。说完这番话后,郑春云便下车带着人往王建福承包的矿井走去,“当时王建福的人一个也不见,只有工人在上班。”
郑春云带着人先到新矿井口,停留不到一分钟,又来到老矿井口。不到30秒,郑春云身后堆放水泥的工棚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十几个人瞬间便倒在地上,老矿井口烟雾弥漫,大家赶紧去救倒下的人。”王贵生看得很清楚,就在此时,现场传来密集的枪声,当场就有两人应声倒下,现场混乱不已。
“这肯定是事先埋伏好的。”王贵生说,从现场的枪声判断,王建福一方的枪支不下四五支,可能埋伏于矿井边的山上。
“被炸死的人很少,多数都是被枪打死的,而且一枪致命,听说对方打枪的人都是职业枪手。”王贵生回想起当时的场景,感叹很惨、很害怕。
郑春云,38岁,泸西县金马镇白石头村人,有三个孩子,他是家族堂兄弟辈分里的老大。
王建福,39岁,泸溪县旧城镇督布府村人,他上面有4个哥哥,当地人称他为“小老五”。说到王建福的名字,村里人都摇头。
……
相对而言,郑春云在泸西县的名声更响,尽管他有因涉赌被判两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的经历,但这个并没有多少文化、脾气暴躁的中年人似乎更得民心。
虎城宾馆自称只管维修的经理王琴(化名)很欣赏这名不常见面的老板,“虎城宾馆没有一点政府背景,是个民营企业,每年要承担几十次政府的会议、住宿接待,凭什么?”王琴自问自答:“凭的就是优质的经营和公平的市场竞争。”
虎城宾馆正常运转后,郑春云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煤矿上。
【1】请概述这个案件的过程。并推测为何王建福要自行炸毁所采巷道?第二天郑春云为什么又不同意正式到国土局确认?
【2】请利用所学相关知识,设计一个可能的机制来比较和平地解决此类产权纠纷问题。
三、论述题
(5)请比较科尔曼和巴特关于社会资本的论述,并说明为何社会资本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30分】
【改卷的一点感想】:
第一题和第二题没有什么可说的,基本上都能够回答到重点。有同学似乎看到过网上存在的参考答案,所以回答得相当全面。
第三题有两位同学画错了图,正确的图应该是一个坐标,两横线,加上一个类似于勾的曲线。
关于为什么可能低于理想水平却仍然普遍存在,很重要的一点应该回答到:因为企业生产能力限制,即便是代理人竭尽全力进行生产,可能也不一定能够达到代理人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生产水平。此外就是委托人的机会成本、代理人的独特优势(比如专业知识、关系网络)等。
第四题有不少平时让人感觉学习成绩很好的同学似乎都没有看透字里行间的意思。不少人在事实判定问题上明显出错。有同学说是郑春云带人炸毁了工棚;有同学说王怕郑从老巷道开挖自己的煤矿,才炸毁了老巷道;有同学说郑承包时,王的矿可能也是郑的;有同学说,王在接手煤矿的时候炸毁巷道。
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弄清楚:两个报社的报道明显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的,一个是更多地站在王的角度;一个则是更多地站在郑的角度。所以两则报道存在一些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说前一则报道认为郑春云“一伙”“携带管制刀具”;第二则则借口王贵生,指出郑春云试图“先看看小松地煤矿井下越界的事情,再去陡凹子煤矿和王贵生谈买煤”,这表明郑春云似乎没有暴力打斗的倾向,“携带管制刀具”云云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而虎城宾馆维修经理关于郑春云并无政府背景的说法,似乎也在暗示王建福有一定的政府背景。
关于机制设计,大概有一、两个同学说到了较为符合我想法的一个点:应该规定凡是像王建福那样毁灭占有标识和事实证据的,应该对可能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相关权利方有按照自己相关资产状况要求100%赔偿的权利。
第五题还是很值得整理的,应该分别就科尔曼和博特的概念来说说社会资本何以是生产要素的问题。时间关系也不多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