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上班的第一天,我便积极主动严肃认真虚心诚恳地向领导请示:“我知道调研室工作很重要,我也非常希望能做好这份工作。可是我在技术经济中心工作时,承担了一项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组织的课题,就是起草破产法。目前尚未完成。由于我是今年1月30日正式成立的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担负了大部分具体工作。现在调到您这儿来了,当然一切工作安排都要经过您的同意。您看我是否可以继续完成这项工作?”
毕竟是初来乍到,领导十分客气。况且干部调动中,在原单位没干完的任务继续干一段,扫扫尾,也是正常的。新单位一般也不会那么小气,不妨讲讲风格嘛。于是我的新领导十分痛快地回答:“没问题,都是国务院的工作,你继续干吧!要好好收尾,善始善终。”
我简直高兴极了!庆幸这回终于碰到一位有全局观念的部门领导。此后我兼顾调研室日常工作和破产法起草工作,颇为舒心了一段日子。然而,我还是高兴得太早了。因为我自己没有估计到,而领导上就更没有估计到这项“扫尾工作”居然老也收不了尾。破产法这个“胎儿”孕育的特殊艰难,使它需要花费的时间超乎常人的想象。我不仅白天一有空就搞破产法,而且晚上大部分时间也不回家,住在办公楼内搞破产法。破产法起草工作毕竟不是调研室本身的任务,完成得再好,也不会给调研室增光,只会给法规中心增光。即使不考虑争光的问题,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单位的领导也不可能希望本单位的劳动力没日没夜地为另一个单位卖力。如此日复一日,我的顶头上司的耐心临近极限,矛盾就难免要爆发了。
这次矛盾的爆发倒有点戏剧性。
前面提到过,我们国家起草某项法律如果同某一个部委的业务有联系,往往就由那个部委主持(铁道部起草铁路法,邮电部起草邮政法,诸如此类),并且拨给专款、抽调专人做起草工作。可惜中国没有“破产部”,因而破产法的起草找不到某一个有实力的部委来主持。于是乎由法规中心牵头,邀集有关单位派人组建的破产法起草小组及其工作小组,没有一个专职人员,没有一分钱国家拨款,甚至连一间临时的办公室也没有。
别的困难不说,没有钱就出不了差,怎么办?逼得走投无路,我就只好“假公济公”了。这前面一个“公”,是本单位的工作,后面一个“公”则是破产法起草有关的试点、宣传、调研工作。
譬如说,我1984年去沈阳帮李长春出主意,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以绕开法院不能按市政府文件受理破产案件的难题,就是借国务院技术经济中心让我去沈阳出差开会之机。
到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工作之后,1985年6、7月间,我奉命参加国务院综合工作组而出差四川、取道武汉回京。我又“假公济公”,擅自找重庆市委书记廖伯康谈话,动员他搞破产法试点;到已被宣告“破产整顿”的武汉无线电三厂职工大会上去演讲等等。我的上述“劣迹”,领导早有觉察。在一些人看来,这哪里是什么“假公济公”,分明就是“假公济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