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0年8月某公司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融资相关问题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刘祥斌律师进行咨询,其咨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股权质押对于质权人而言有何风险;若作为出质标的的股权其所在的公司存在虚假出资问题,可否追究其法人责任,作为质押权人是否会因此受到牵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刘祥斌律师特作出如下答复:
一、股权质押会存在什么风险?
首先,股权毕竟不是实物,股权的价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发生波动。所以,在质押之时股权的价格评估以及质押过程中股权的价格波动问题是质押权人应该密切关注,否则,可能会出现质押物不足值的问题。
其次,股权,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虽然其可以转让,但其转让或流通的范围非常有限,它不如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那样畅通,所以,在处置质押物时有时会出现难以脱手的局面。
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不如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在运作中其财务执行不一定严格,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或红利无法依法得到实现,从而危及到股东的利益或损害股权的价值。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具有人合性质的公司,在处置作为质押物的股权时时,即便是质押人将公司股权抵偿或转让给质权人,因为质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缺乏了解和信任,在质押权人取得股权进入公司股东会后,因为和其他股东缺乏磨合和信任,公司内部可能会出现股权之争,从而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最终危及股东利益的实现。
二、如果公司注册资金存在虚假问题,是否可以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股权的质押权人是否会受到牵连?
1、如果公司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条的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虚报注册资本5%-10%的罚款;对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可以处以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至于公司的法人我们理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他是公司的股东,实施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处理。
其中第158条和159条两个罪名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如果是单位犯了上述两个罪,对单位处罚金,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158条)和5年(159条)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需要说明的一点,若单位存在虚假出资等行为,受处罚的个人是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直接实施该行为的人。如果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后来的股权受让人是否为前面的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受让的股东只要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后,股权受让人不应承担原来股东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坚持谁实施犯罪行为,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祥斌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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