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能否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疑问。
理论上一般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人身利益和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因此认为专利侵权案件中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蒋志培在《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10月29日)中认为“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其适用尤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或商誉权等场合。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今后在这个问题上要统一起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案件中能否判定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键还在于原告能否证明其商誉存在毁损的事实。如果可以,适用赔礼道歉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阻却原因。否则,法院基本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