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第61题:[本题共0条评论]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B,C,D(√)
评析: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l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被利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项为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题应选BCD。
提醒考生注意区分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的界限:(1)行为方式不同。组织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2)组织越狱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第62题:[本题共0条评论] 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B,C,D(√)
评析:【解析】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提请考生注意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特点:(l)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AD。
第63题:[本题共0条评论]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你的答案:A,B,C,D(√)
评析:【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均为应选答案。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竟合关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而优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o注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时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
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构成拒绝提供间谋犯罪证据罪。
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注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本题要求考生熟记法条,清楚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
07第13题:[本题共1条评论] 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A B C D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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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题:[本题共1条评论] 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A B C D
正确答案:B 你的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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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题:[本题共1条评论] 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C,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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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02第10题:[本题共0条评论]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A B C D
正确答案:C 你的答案:B(X)
评析:本题考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少征。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题还考查了刑法理论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索要10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02第48题:[本题共0条评论] 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A B C D
正确答案:A,C,D 你的答案:A,C,D(√)
评析:本题考查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与中止、自首成立条件等知识。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行贿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行贿,即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受贿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把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犯罪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必须具备的要求有:第一,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任意一家投案,如果接受投案的机关不是法定的受理机关,则可按法定的程序移送法定的受理机关。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为鼓励更多的犯罪人投案自首,对于下列情况也认定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而随后再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的。②犯罪分子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③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受到怀疑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经教育后投案的。④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潜逃在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这一条件的成立包含以下内容:①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②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只要犯罪人供述了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司法机关就可以据以查清全部案情,从而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一些细节是否供述或准确供述无关大局。③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④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有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的实质,是要求犯罪人主动提供追诉其所犯罪行的事实根据。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中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这一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未能得逞,于是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但其收受甲5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退还行为只不过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丙的行为不成立受贿中止,故选项B说法错误。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这是发生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以前,并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D说法正确。
另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规定。
02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第85题:[本题共0条评论] 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C(X)
评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成立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在一定时间内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进行走私、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不受挪用数额和期限的限制,即不管时间长短,也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牟利活动。这种情况,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期限的限制。在案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可视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这主要是指除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债务、外出旅游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又要求挪用期限超过三个月未还。“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如果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后,虽然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本题中在犯罪主体上似乎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则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由此,与之相反的判断即选项B为错误说法。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使用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的表述有错误,因为甲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营利活动。
第87题:[本题共0条评论] 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
A B C D
正确答案:B,C,D 你的答案:B,C,D(√)
评析:本题考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一般公民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共犯论处。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③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物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在一定时间内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乙是某国有公司的出纳员,其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不符,因此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而成立贪污罪。故选项中只有A为正确说法,其他选项都是错误说法。
第88题:[本题共0条评论] 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A B C D
正确答案:A,B,C,D 你的答案:B,C,D(X)
评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构成要件的知识。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③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④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在出售一部分假币后,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为甲谋取了利益而收受了财物,主观上出于故意,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本题是一综合考查题型,由第84—87题的分析,乙的行为不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故选项A说法错误;乙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选项B说法错误;乙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但选项C、D表述的均不全面,因此也是错误说法。为什么不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