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城管国美拆迁黄光裕就是不得人心


   
  作者按:公司制度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基础的,无论现代企业制度多么现代,都改变不了民营企业绝对的、排他的私有属性,也决定了民营企业绝对的私家领地,有限的公共空间。公司的意志和行为,必须以所有者、创始人、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为基础,并逐步由所有者、创始人说了算过渡到完全由全体股东说了算。


  
  随着国美内战的持续而不断升级,各种声音和各种观点都粉墨登场,各抒己见。最精彩的要算,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制作《对手》节目,华夏时报总编辑水皮(微博)、著名媒体策划人石述思分别代表黄光裕和陈晓的支持一方进行PK。
  
  刚刚看完这个节目,精彩中总觉得还少些什么。作为支持黄光裕一方的表现得似乎太有风度,从现实出发但话没有说到位;在支持陈晓一方身上,仿佛看到了王明和博古的身影,也似乎听到了民粹主义的声音。双方争了半天,都没有回到实质问题上来看眼前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也即公司的本质是什么?
  
  无论市场经济还是公司制度,还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的,在公司领地内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一切权利首先是私权而非公权,没有所有者的许可,任何的入侵和干预都是非法的。
  
  既然公司的治理权是一种私权,那么其合法性也首先来自所有者,所有者对自己公司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谁的企业谁作主,谁的资本大谁说了算。所以,无论现代企业制度多么现代,都不能离开这个前提和基础。
  
  民营企业是绝对的私家领地,相对的公共空间。在支持陈晓的观点中,有很多是论调是支持者的一厢情愿,似乎国美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就立即公私合营了,大股东只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地接受小股东的监督改造。股份制企业虽说是一切权力归股东会,但并股东之间并不是人人平等,一切都要回到谁的企业谁作主,谁的股份大谁说了算这个基石上来。在此中,知识分子的善良的愿望把股份平等与人人平等的概念混淆了,总想以人人平等取代资本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的空间之所以成为公众公司,是大股东的禅让,也基于利益的交换,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是以创始股东和大股东为中心。如果因为私有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必定要以失去控制权为代价,相信这必将是一场灾难。
  
  在支持陈晓的观点中,以为陈晓担任董事局主席后就自然应该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和代言人,而不仅仅是大股东的代表。显然,这种观点又混淆了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陈晓作为大股东的代表,他在以董事的身份在董事会中只能代表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哪怕大股东的想法是错误的,也得誓死捍卫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这是股东代表天经地义的责任。至于董事会主席,也必须以维护和捍卫大股东的利益为基础,至于如何兼顾各方的利益,这就完全看个人能力了。现在,陈晓彻底背叛了大股东的信托,违背大股东的意志,不论说得多么的体面和冠冕堂皇,都是背信弃义的行为。
  
  昨天笔者在网上还看了一篇大论《黄光裕,要绑架国美到何时?》,觉得真是滑稽可笑,按照本文的观点,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应该老老实实地把自己的企业交给职业经理人来打理,否则就大逆不道了。而且认为公司是一种组织,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在服从组织,服从董事会。其基本立场就是把私有企业公有化,以政治组织和宗教组织管理来代替企业管理。明显地看到了民粹主义的思想痕迹。
  
  另外在支持陈晓一方的观点中,还有一种论调就是职业经理人至上,职业经理人可以有完全独立于股东的意志和行为,忘记了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属性。职业经理人就好比职业的汽车司机,汽车要到哪里,不是主人说了算,就是客人说了算。前者是基于主人的权利,后者是基于主人利益。
  
  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其还存在和发展到目前为止还只能说是一种怪胎,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基本的商业伦理和法律约束,如至今我国尚没有完善的禁止竞业制度,职业经理人干完东家就立即可以干西家,比聘用他的企业根本无任何保障可言,人心莫测的风险始终困扰着民营企业和职业经理人。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也有不少年头了,很多人的观点还停留在过去的年代,对民营企业的私有性的属性还缺乏认识,误把公众企业当作了公共企业,夸大了公司的社会属性;或者总是把民营企业视为罪恶和落后的化身,必须要有职业经理人来对其进行彻底的革命。公司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公司的私有属性决定了他只能由所有者说了算,并逐步由创始人说了算过渡到由资本说了算,而不是一开始就完全由资本说了算。这个原则一变,一切就变味了,甚至变得无所不可为了。
  
  陈晓的所作所为之所以不得人心,根本的一条就是他违反了大股东信托责任和信托义务,完全以个人的意志取代了大股东的意志,把自己的个人野心当成全体股东的利益,以至于成就了今天之争斗和乱局。
  
  确实,国美之所以有今天,因为在公司治理上确实存在问题,首先是创始股东没有将创始股东和大股东的权利分离,以至于现在只剩下资本在说话了,而且由于选错了代表,以资本说话的权利都被董事会剥夺了。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是不是犯罪,下结论还为时过早,因为还没有到下结论的时候,时下也顾及不到去争这个是非。
  
  这也就支撑了一种观点的存在,即陈晓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起码暂时还可以这么说,起码他担任董事局主席这一事实是合法的。也正因为如此,大股东也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把陈晓赶下台。也正因为都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之争,该事件才可以被称为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史上标志性事件。
  
  在法律结论和结果出来之前,现在公众更多的是从情和理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显然陈晓在担任国美董事局,采取一系列的“扫黄行动”,是不得人心的。对陈晓的当权不让的行为,笔者突然联想到了现在的城管和拆迁,所以成就了本文的题目,陈晓城管国美拆迁黄光裕就是不得人心。

 


  
  邱旭瑜律师
  
  2010年9月27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