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因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虚假陈述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79,以下简称中弘地产或科苑集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中弘地产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方便投资者做出决策,现许峰律师将中弘地产案的有关问题总结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1、科苑集团更名为中弘地产是否影响本案的赔偿责任承担?
2010年3月30日,中弘地产公告称,根据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接原“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故科苑集团更名为中弘地产是否不影响本案的赔偿责任承担,在经过法院确权后,中弘地产应依法赔偿股民的损失。
2、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是哪些?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主要包括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吴立平,时任科苑集团董事长,
周润南,时任科苑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3、投资者提起诉讼需要在什么时间买入、卖出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
投资者需要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具体到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至少应该在2000年6月16日以后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在2005年4月29日后卖出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造成损失,或者在2005年4月29日后继续持有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依照司法解释推定存在损失。
4、投资者是否必须卖出了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才可以参加诉讼?
不是的。投资者只要在2000年6月16日以后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并且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没有卖出,无论在2005年4月29日之后是一直持有科苑集团(中弘地产,000979)股票,还是已经将股票卖出,都符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时间条件。没有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损失按照买入价格与基准价2.93为标准计算。投资者也可自己粗略估算自己的索赔损失,具体由律师详细计算后确定。
5、投资者提起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时间?
投资者应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2010年4月30日,中弘地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民法通则》、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该案诉讼时效到2012年4月30日止,故投资者需要在2012年4月30日前提起诉讼。
6、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等。许峰律师咨询电话:13701612286,联系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2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