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国美(3):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


国美股权之争,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将创始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对抗及权利运筹展现的淋漓尽致,向人们勾勒出了现代商战的诡秘。由于大街在即,大家都把目光放在最后的股东投票的输赢上,而法律意义上的输赢,还没有太多的人关注。
  
  由于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在香港上市,所以双方的是非对错,就不能完全按照国内法律制度的标准来判断,当然也不会完全按照中国人是非伦理来判断,而要适用注册地法律制度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则。
  
  百慕大和香港都属于英美法系,适用的是判例法。而类似于创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博弈,美国历史上也有同样的案例,当年迪斯尼的大股东请了CEO,不曾想却被管理层“驱逐”了20年,这情形与今天的国美之战如出一辙。
  
  官司整整打了20年,法院最终支持了大股东的诉求,CEO最终成为被驱逐的对象。而法官所依循的理念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饮水不忘挖井人”理念。
  
  事实上,美国法律界已经形成了一个默认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也就是说,按照西方国家多年来形成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区,职业经理人很难与投资者、特别是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的。
  
  
  根据以上判例,如果最终黄光裕最终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与国美董事会的冲突,胜诉的概率很高。只是在国外提起诉讼时间成本太高,而国美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快刀斩乱麻,良药去恶瘤。所以,黄光裕全力以赴,争取在“9.28”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的支持,自然是最好的选择。总之,尽量不要启动法律程序,除非万不得已。
  
  现在,国美董事会挑起与企业创始人之间的夺权大战,既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违反了现代文明必须遵循的商业伦理,国美董事会在中国开了一个最坏头。当然,中外道德法庭都已经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裁判,法律自然也会给这场内乱一个公道的。
  
  中国管理律师网
  邱旭瑜律师
  2010年9月22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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