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国美(2):遵守法律从细节着手,制度建设从源头抓起


 

——遵守法律从细节着手,制度建设从源头抓起

 


  今日国美的现状,皆由黄光裕在事业取得飞速发展后,自己在金钱帝国里无所不能的错觉造成的。说严重一些,对外无视法律,对内无视规则,最终连对自己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起码的保护和防范都没有。就拿这次股权之争来说,在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随心所欲,根本考虑到法律上存在的风险。
  
  一、首先在在公司治理结构上面,作为国美创始人也是大股东,在董事会里除了他自己再没有别的自己的人了,一旦自己出事,董事会连替他说话的人都没有。即使自己有足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哪怕是摆设也得有一个预备队员和替补队员,否则一旦自己出现意外,局面将不可控制。但是,也许是因为黄光裕太自负了,根本不相信自己会出事,更不会相信有人在他的地盘上敢在太岁头上动土,所以这种防范几乎是空白。这样,在自己突然被告调查后,措手不及,根本没有预案可以弥补,只能把赌注下在陈晓身上了,以致今日之乱。
  
  二、由于自己的一股独大,在公司从来都是说一不二,根本没有从制度层面上落实分权与制衡,哪怕暂时让制度是沉睡着的,也得有预案。起码一旦别人来接替自己位置的时候,不可能大权独揽,而且一旦接任者有可能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如监督机制、特别授权、紧急预案的启动等,架空董事长或总裁。
  
  三、在创始股东和大股东权益的保护上,一要赋予创始股东的特殊地位,保障任何时候在董事会成员一定的名额,某些特定的事项上赋予大股东对对董事会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因为一直以来,黄光裕就是国美的,国美就是黄光裕的,由于关系的混同和模糊,直接导致制度安排上的缺失。而这些都必须从一开始要对这两项权利进行划分,并赋予不同的地位和权利。现在这个时候,想改变都已经来不及了或不可能了。
  
  四、由于公司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公司自治章程和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重要的活动和重大事项如果在公司章程和规则中没有规定,遇到类似于经理人架空股东的特殊事件,都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救济。对公司来,只要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公司的章程和规则几乎就是唯一的法律依据。
  
  正是因为黄裕的妄自尊大、目空一切,长期不重视在细节上遵守法律,不重视在源头上进行制度建设,为自己留下人生和事业留下今日之遗憾。一个不重视法律的人,最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个不重视制度建设的人,最终也得为制度所害。
  
  黄光裕的教训既深刻又惨重,却也是在中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笔者在此提醒中国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设计上,务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从细节和源头上把好关,以得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中国管理律师网  
  邱旭瑜律师  
  2010年9月22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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